署税函[2009]397号 关于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等产业条目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11-20
文号:署税函[2009]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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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将“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和“电子专用垃备、测试仪器、工模具制造”产业条目适用范围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产业条目。该条目所称“新型电子元器件”的具体涵盖范围详见本通知附件。

二、关于“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模具制造”产业条目。该条目所称“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模具”的具体涵盖范围包括用于生产新型电子元器件、半导体和集成电路、多晶硅和单晶硅、太陌能电池、新型显示器件的专用设备及用于电子整机装联的专用设备(即表面贴装设备),通信测试仪器、数字音视频及数字电视测试仪器、半导体和集盛电路测试仪器、电子基础测试仪器、微波/毫米波测试仪器.以及高精度电子专用摸具。

三、对于手机配套生产企业相关投资项目适用“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产业条目的问题应区别对待。对于单纯的手机外壳及其他不属于本通知附件所列新型电子元器件范畴的手机结构件和零部件的生产项目.不能适用该产业条目;对于带有内置天线、喇叭等元器件的外壳组件生产项目,如果内置天线、喇叭(属于薄微型、高灵敏、宽频带、高保真电声器件)及其他属于“新型电子元器件”范畴的元器件由该企业自行生产。原则上可以适用该产业条目,但此类项目项下进口的设备,只有用于生产“新型电子元器件”的设备可以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其他单纯用于生产手机外壳及内部的塑料件、普通金属或其他材质结构件的设备应照章征税。

其他电子产品生产企业的相关投资项目同样适用上述原则。

四、请各关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对2008年1月1日以来已受理备案的引用“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和“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模具制造”产业条目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行核查。对于经核查发现不适用上述两产业条目的内外资鼓励项目。以及虽然项目使用适用上述两产业条目但项目项下有不属于产业条目范围内的免税进口设别的内外资鼓励项目,有关进口设备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1年补税期限内,各关应对有关设备予以补征税款:有关进口设备如超过1年补税期限的,不再予以补征税款.但须一律停止受理有关项目或者有关设备的减免税审批申请。

五、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前已受理备案的引用“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和“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模具制造”产业条目的内外资投费项目.相关企业继续申请办理该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减免税审批手续的,各关在受理前应及时核实该项目是否符合上述政策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应停止受理有关设备的减免税审批申请。

六、请各关认真做好有关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  

新型电子元器件分类


一、微小型表面贴装元器件

(一)片式多层陶瓷电容器

(二)片式铅电解电客器

(三)片式钽电容罂

(四)片式薄膜电容器

(五)片式电感器

(六)片式电阻嚣

(七)片式电压嚣

(八)片式二、三极管

(九)片式压电陶凳频率器件

(十)片式压电石英晶体器件

(十一)集成元源元件

二、印制电路板

(一)高密度互连多层印制电路板(HDI)

(二)多层挠性板(FPC)和刚挠印制电路扳(R-FRC)

(三)IC封装载板

(四)特种印制电路板(背板、高频徽波扳、金属基板和厚铜箔板、埋置元件扳、光电印制板和纳米材料的印制板)

三、混合集成电路

通信、汽车、医疗等用途的混合集成电路

四、传感器及敏感元器件

(一)汽车传感器

(二)环境安全检测传感器

(三)新型电压敏、热敏、气敏等敏感元器件

(四)光纤传感器

(五)MEMS传感器

五、高频频率器件

(一)微波介质器件

(二)声表面波(SAW)器件

(三)高频压电陶瓷嚣件

(四)石英晶体器件

(五)抗电磁干扰(EMI/EMP')滤波器

(六)手机天线、GPS天线

六、新型绿色电池

(一)电子信息产品用高性能、安全型锂离子电池和锂原电池

(二)电动二具、电动车用氢镍与锂离子动力电池

(三)再生能源体系用低成本高效率太阳能电池(含薄膜太阳能电池)

(四)新能源体系用高效率燃料电池

七、新型半导体分立器件

(一)半导体电力电子器件(包括纵向最扩散型场效应管VDMOS.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IGBT.静电感应晶体管系列SIT、BSIT、SITH,栅控晶闸管MCT,巨型双极晶体管GTR等)

(二)半导体微波器件(包括低噪声和微波功率器件)

(三)半导体功率器件

八、新型机电组件

(一)无刷化、智能化的微、轻、薄特电机

(二)小型化、高密度、高频化、抗干扰多功能新型接插件

(三)微型化、组合化、智能化的高性能继电嚣

(四)大容量、宽频带的通讯、数据、电机、射频电缆

(五)微波元件和组件

(六)薄微型、高灵敏、宽频带、高保真电声器件

(七)新型低衰减、高带宽、大容量光纤光缆

九、光通信器件

(一)高速光收/发模块、光电藕合器

(二)光有源器件、光电交换器件等

(三)光无源器件和MEMS光开关

十、红外成像器件及应用技术

十一、高压和超高压真空开关管

十二、大功率广播及电视发射管、医用CT球管、工业加热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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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