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字[2009]255号 关于开展整治企业登记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12-31
文号:工商企字[2009]2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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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规范企业登记代理行为,促进企业的规范设立,是维护市场经济源头秩序的必要保障。近年来,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快速发展,为方便企业设立、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私刻公章,伪造投资人签名;有的伪造验资(审计)报告、现金缴款单、营业场地证明等证明文件;有的为企业垫资并在企业设立或增资后立即抽逃;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执业规则违法违规出具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报告。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是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行为存在的重要原因,扰乱市场秩序,扰乱行业管理秩序,引发商业欺诈和犯罪行为,破坏交易安全,侵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危害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1月至2010年9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企业登记代理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各级工商、公安、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维护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企业登记代理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把这次整治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结合各地实际,分工负责,协作配合,标本兼治,打防并举,以整治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 所有者:天津财税 信息网

  (二)工作目标。

       一是摸清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底数,清理无照代理和超范围从事代理业务行为;

       二是通过查处一批“两虚一逃”大案要案,遏制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和企业出资的违法违规行为,震慑从事违法代理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规范市场准入秩序;三是积累经验,探索建立部门联合防范机制和案件查处机制,促进企业登记代理行业自律,实现对企业登记代理行为和企业出资行为的长效规范监管。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以及从事与企业登记代理相关联业务的验资、审计、资产评估的企业和个人。

  (二)整治内容:一是查处取缔无照无证或超范围从事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的行为;二是查处为申请登记的企业伪造、变造印章、伪造或违规出具银行询证函等证明文件的行为;三是查处违反执业规范违规提供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行为;四是查处从事为企业特别是涉及行业资质管理的企业垫付出资以及协助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查处无照和超范围从事企业登记代理、验资、审计、资产评估等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的行为;查处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查处在企业登记及年检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行为;查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企业登记基础信息,将查处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的结果及时通报会计行业主管及行业资质管理等部门,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 本文转自天津财税 信 息 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公安机关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查处伪造、变造印章、伪造审批文件、证明文件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法定文书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查处。

  财政部门按照《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查处违规为企业提供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行为;协助查询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的业务信息。

  人民银行按照《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查处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的行为;查处银行、企业违反规定开立、撤销验资账户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违法违规线索。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商业银行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商业银行坚持审慎合规经营,监督商业银行加强贷后资金用途检查、制止借款人挪用贷款用于企业登记的行为。同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治企业登记代理违法违规行为,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切实采取措施,抓出成效。

  (二)突出工作重点。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把在媒体、互联网上标榜垫资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作为检查重点,把社会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社会反映突出特别是涉及行业资质管理的领域作为整治重点,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查处大案、要案。对无照无证(或无批准文件)经营、擅设分支机构,为企业刻制假印章、伪造证明材料、垫付出资,未按规定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上报可疑交易义务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开立、撤销验资账户和提供虚假现金缴款单、银行询证函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强化部门配合。各部门在专项行动中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提高整治工作的成效。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案件协同查办机制,整合工作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对重大、疑难案件要抽调精干力量,集中攻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各部门执法人员在整治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对袒护、包庇违法中介活动,以及利用整治行动吃、拿、卡、要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探索建立规范管理企业登记代理和市场主体准入秩序的长效机制

  在总结经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建立企业登记代理行为的长效监管机制。严格登记代理机构的市场准入,加强对企业登记代理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企业登记代理机构“黑名单”;鼓励支持建立企业登记代理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畅通案件移送渠道;完善企业登记代理行为管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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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