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09]157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0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12-07
文号:财库[2009]1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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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编制2010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9]39号)有关要求,现将2010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

  2010年,各中央部门要按照国发[2009]39号文件关于“建立健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继续大力推进和深化财政国库各项改革,细化预算执行管理,全面提高财政财务管理约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继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一步扩大改革级次和范围,实现所有中央预算单位和所有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实行国库集山支付;健全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逐步将中央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并实施动态监控管理;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简化相关业务流程,加强用款计划管理,不断提高用款计划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继续深化公务卡改革,将改革推进至所有二级、三级预算单位和具备条件的三级以下预算单位,推行跨行办理公务卡业务,研究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切实加强预算单位结余资金、银行账户、往来资金、会计核算和资金安全等财务管理工作。

  二、推进预算执行细化管理

  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全面推进预算执行细化管理。所有中央部门自2010年开始要将上年结余和当年预算分开执行;财政部确定的试点部门还要将项目支出执行到预算项目(相关事项财政部另行通知)。

  (一)调整相关凭证格式和项目编码。预算执行细化后,在范围划分、用款计划和资金支付等业务涉及的有关凭证中,相应增加“预算来源”、“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等内容。其中,“预算来源”,分为“上年结余”和“当年预算”;“项目编码”从2010年开始统一使用预算项目编码(10位)。相关凭证格式调整的具体事宜,财政部将另行发文通知。

  (二)用款计划管理。各中央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区分上年结余和当年预算分别编报用款计划。其中,上年结余除计划调整时需编报调整用款计划外,其余情形不需再编报用款计划;当年预算用款计划中,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支出按照预算项目编报,其余按预算科目编报。

  (三)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各中央部门应当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区分上年结余和当年预算分别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其中,项目支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原则上按照预算项目编报,基本支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按预算科目编报。

  (四)财政授权支付管理。各中央部门应当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区分上年结余和当年预算分别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其中,试点部门2010年当年预算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执行到预算项目,财政授权支付指令编码相应由原12位调整为23位,编码顺序为:预算管理类型(1位)、功能分类科目(7位)、经济分类科目(3位)、支出类型(1位)、预算来源(1位)、项目编码(10位);代理银行对项目支出按规定的财政授权支付编码体系进行自动校验。试点部门结余资金、非试点部门所有财政资金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2010年暂按预算科目执行,财政授权支付指令编码相应由原12位调整为13位,即在现有12位编码之后增加预算来源(1位)。

  (五)公务卡管理。预算执行细化后,各公务卡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抓紧做好公务卡支持系统、动态监控信息反馈接口等相关升级改造工作,其中,“还款明细表”中增加“预算来源”、“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还款汇总表”中增加“预算来源”。试点部门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业务时,需要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增加录入“预算来源”、“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等信息,非试点部门暂只增加录入“预算来源”。

  为方便公务卡报销还款,减少预算单位工作量,试点部门办理项目支出公务卡报销还款业务填写23位财政授权支付指令编码时,10位预算项目编码全部填“0”,用途填“公务卡还款”;非试点部门办理公务卡还款业务时,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按第(四)款有关要求填写。

  (六)单位会计账务处理。预算执行细化后,预算单位会计账务处理原则上保持不变,预算单位可通过设置辅助账等方式将上年结余和当年预算分开反映。

  (七)年终结余资金处理。各中央部门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全部按照预算科目结转,其中结余资金核定批复、恢复比例等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扎实做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工作

  (一)支付方式与范围划分标准。2010年,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范围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工程采购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设计服务、移民征地拆迁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等支出,不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等零星支出);二级基层预算单位项目支出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且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基本支出中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离退休费;能够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的转移性支出,包括拨付有关企业的补贴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支出。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范围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中,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物品、服务等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特别紧急支出;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支出。

        (二)范围划分建议表报送。各中央部门应于2009年12月10日前根据“二上”预算数,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划分原则,以司局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将《*****(部门)2010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汇总建议表》(附件1)、《*****(部门)2010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一般预算资金范围划分明细建议表》和《*****(部门)2010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政府性基金范围划分明细建议表》报财政部(国库司和部门预算管理司)备案。2010年正式预算批复前,根据“二上”预算数及报送备案的范围划分建议表编报用款计划。其中,汇总建议表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汇总填报;明细建议表按照项级科目分基层预算单位填报,其中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支出要填报到预算项目。

  2010年部门预算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各中央部门要根据部门预算数调整划分范围情况,并按“二上”预算数范围划分的报文格式,向财政部(国库司和部门预算管理司)重新调整报送《汇总建议表》和相关明细建议表。

  (三)范围划分建议表审核批复。收到各中央部门报送的范围划分建议表后,财政部对范围划分建议表的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同时进行审核。其中,对于电子信息,财政部将通过财政国库外围平台系统或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校验。检验未通过的,财政部将根据信息系统提示的错误原因,通知中央部门进行调整后重新上报,直至校验成功。

     财政部在成功接收并审核同意中央部门按部门预算数报送的范围划分建议表(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将《汇总建议表》和相关明细建议表以“财办库”形式批复。

       (四)有关调整事项处理。年度预算执行中有调整预算的,应按调整预算确定的资金支付方式编报用款计划。年度执行中需要调整支付方式和范围的,预算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向财政部(国库司)提出调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2010年推进预算执行细化管理工作涉及面广、业务调整内容较多,各中央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别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即业务培训和政策解释,确保相关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新业务,顺利做好各项工作衔接;要高度重视涉密资金管理,并严格按有关要求做好涉密资金管理各项工作。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要抓紧做好系统修改调整和业务培训等工作,为顺利实施预算执行细化管理提供保障。

  (二)财政部拨付有关代编预算中央企业的财政支出。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位不需要编报范围划分建议表以及项目支出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仍由企业通过“中央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系统7.0”自行编报。

  (三)各中央部门要高度重视范围划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范围划分建议表,确保用款计划编报和预算执行工作顺利实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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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