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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答:根据《福建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暂行实施办法》(闽财税〔2017〕40号)的规定,“第四条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因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企业购入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可以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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