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761号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12-29
文号:国税函[2009]7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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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和改进纳税服务,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法遵从度的持续提高,现就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告》的重要意义

《公告》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系统阐述了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这是税务部门着力推进依法治税和推动纳税人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人员要深刻领会《公告》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全面提高对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重要性的认识。要通过大力优化纳税服务,帮助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同时,要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和税收执法行为,切实保障纳税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实现,促进税收征纳关系的进一步和谐。

二、深入做好《公告》的宣传辅导工作

全面掌握和了解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仅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提高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也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规范行政管理和执法行为。《公告》的发布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积极反响,各级税务机关要抓住有利时机,把宣传和落实好《公告》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一)切实加强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及时研究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综合调配机关内部的宣传力量,运用多种宣传渠道和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公告》的内容。

(二)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内、对外宣传。面向广大纳税人,要在宣传其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的同时,着重宣传其在纳税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其实现权利的途径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增强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对税务人员,要通过专题教育和培训,牢固树立起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法定义务的观念,在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下,努力做到在税收管理和税收执法过程中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拓展宣传方式,注重宣传效果。各地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电视、报纸、广播等多种媒介广泛开展宣传。要针对纳税人群体的不同特点,采用合适的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既要注重宣传的广度,又要讲求宣传的效果。各地要将《公告》的内容编印成宣传册,放置在办税服务厅供纳税人免费取阅。

三、切实解决纳税人普遍关心的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照《公告》中有关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认真查找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对于纳税人普遍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集中专门力量进行专题研究。对于税务机关自身工作中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对于制度和政策层面的问题,属于本级税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要认真加以改进和完善;属于上级机关职责范围的,要积极提出改进建议尽快上报。对于纳税人反映的个性问题,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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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