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便函[2009]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
发文时间:2009-08-18
文号:企便函[2009]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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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2009年度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经研究,定于2009年8月19日至9月18日开展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重点复核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一)总局已于8月5日至18日组织了部分省市业务骨干集中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了初步复核,从企业自查补税金额、补税金额占往年实际已缴税款比例、自查软件填报质量、添加附件的数量和质量,对行业共性问题的自查情况、自行添加自查要点情况、以及企业规模和经营状况等方面,筛选了应作为各地税务机关详细复核的企业名单,列办了复核阶段应关注的自查要点、自查程可序和方法。

  各地要组织力量对照详细复核的企业名单和各个企业重点复核内容开展重点复核工作。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次税收自查重点复核工作,组成由省局和地市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国地税联合工作小组。

  各地大企业管理部门要协调本地区相关部门,抽调业务素质高,具有行业管理经验和税务检查经验的业务骨干,对重点复核企业采用约谈、下户蹲点等形式辅导企业自查。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开展复核工作,省局要加强对地市局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地市局要将本地复核工作任务落实到人,对复核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接到总局下发的重点复核企业名单、自查要点、程序和方法后,要尽快组织人员对名单和要点进行研究和整理,同时可以结合本地区税务机关对相关企业税收征管情况的经验,增加重点复核的企业,补充自查要点、程序和方法,制定本单位复核和辅导自查的详细方案。

  增选重点复核的企业,可以参照以下标准:

  1.跟同等规模、业务类型相同或类似的企业相比,自查补税金额小或者没有补税的;

  2.补税金额占已缴纳税款的比例偏小的;

  3.对企业主体业务和主体税种没有认真进行自查,补税没有实质性内容的;

  4.对行业共性问题没有进行自查或纠正的;

  5.填报自查软件不认真,提交附件的数量和质量较差的;

  6.企业规模较大的;

  7.根据当地征管历史情况分析,其他需要重点复核的企业。

  二、时间安排

  (一)总局将于8月19日召开视频会议,统一部署复核工作安排。

  (二)8月19日至8月31日,各地税务机关下载重点复核企业名单,复核要点、程序和方法等资料,组织业务干部研究和整理,增加重点复核企业,补充复核要点、程序和方法。

  (三)9月1至18日,各地税务机关组织税务干部进入企业进行重点复核,辅导企业深入开展税收自查工作。

  (四)9月19日至25日,督促企业完成自查补税工作,填报总局下发的自查补税入库情况统计表,并报总局大企业司。

  (五)各地税务机关根据重点复核和辅导自查的情况,于9月25目前将下一步重点检查对象建议名单报送总局大企业司。

  (六)对于重点复核阶段自查工作极不认真、自查效果差、不按税务机关要求开展复核的企业,可以直接列入下一步重点检查对象。

  三、其他事项

  (一)在重点复核阶段,各地税务机关要派出业务骨干到重点复核企业进行蹲点辅导自查,以企业自查为主,税务辅导为辅,原则上不采用税务检查的方法和手段。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督促企业将自查应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就地入库,其中企业向上汇总缴纳的税款应参照其他非汇总缴纳的税种入库方法,在被汇总企业所在地就地入库。

  (三)对企业自查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要按照日常检查补税方式组织入库,例如跟纳税评估税款入库的处理方法一致。

  (四)在总局统一部署重点检查名单和方案之前,各地税务机关不得在自查阶段开展下户检查。

  (五)各地税务机关要督促企业按照总局下发的自查要点、自查程序和方法开展补充自查工作,按照规定使用自查软件,并认真添加附件。

  (六)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重点复核和辅导自查工作。

  (七)重点复核企业名单,补充自查要点、程序和方法,自查补税入库情况统计表登录FTP下载,下载路径为:local/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管理三处。

  (八)自查软件下裁地址为:www.auditoffice.com。

  (九)各地税务机关在重点复核期间所需的企业自查数据,可以要求自查企业报道自查数据包。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规定,按规定使用、保存、删除企业报送的相关自查数据。

  (十)请参加总局集中复核返回各地的人员参加8月19日视频会议,并做好本地重点复核和辅导自查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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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