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火字[2009]152号 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06-26
文号:国科火字[2009]1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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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

为推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平稳有序的开展,在充分征求有关省(市)科技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科技部火炬中心研究制定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请你们参照指导意见,安排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附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有关内容, 为全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开展认定工作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提供参照,科技火炬中心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发挥科技部门作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

1、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好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与本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建立认定工作的协调机制,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各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认定工作时,可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简称认定机构)。

2、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全国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在各示范城市轮流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国家有关精神和要求,协商交流认定管理工作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

二、把握税收政策导向,科学制定认定标准

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五部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和要求开展认定工作。在认定工作中,科技主管部门要切实把握《通知》明确的“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的政策目标,根据《通知》确定的认定条件和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实际,研究制定合理的具体认定指标,科学评价企业采用先进技术的水平或具备研发能力的强弱,引导服务外包企业提高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增强综合竞争力。

三、统一企业申报票标准,规范认定管理流程

为确保各地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统一企业的申报材料,认定流程和复审/复核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 申报材料

1、各省(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见附件1)应基本一致,各省(市)可以根据需要增加附表;

2、各省(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证明材料清单应基本一致,各省(市)可以根据需要补充清单目录;

3、各省(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专家评审意见表(见附件2)基本一致;

4、各省(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样式基本一致,证书号按照认定年度+省市区号+流水号统一格式编发;

5、各省(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评审专家组组成基本一致,即:专家组不少5人,其中应有财务专家和技术领域或行业管理专家各1名;

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报受理和认定工作通常每年两次,自申报开始至公示结束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二) 认定流程

1、企业注册登记。企业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见附件3),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企业所在地(市、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

地(市、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2、企业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推荐表》并在网上提交,同时按申报证明材料清单要求将材料报至地(市、区、县)科技主管部门。

3、初审及出具推荐意见。地(市、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可以采用分审、联审、会审等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推荐意见报送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

4、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后,会同本级有关部门按技术领域和服务行业组织5名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

5、将认定名单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科技主管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

6、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审批备案汇总表,报国务院5部委备案。

7、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具体认定流程如下图所示:

四、复审和复核管理

(一)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地(市、区、县)级科技部门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跟踪管理,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出现下述情况的应进入相应程序处理:

1.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应进入复核程序: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提请认定机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复核的。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三年复审一次。企业应在届满三年的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二)复核的重点是对发现的企业问题或变更的事项进行核查,以确认是否属实。已经证实问题的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在政策有效期内再次申报按初次申报受理。

复审的重点是根据《通知》中认定条件第3条、第5条、第6条对企业进行核查。企业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表和离岸外包收入表以及相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初次认定进行公示与备案,换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复审不合格言,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市、区、县)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向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对企业复审/复核的初步意见,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其它有关部门确定最终意见,并报国务院5部委备案。

(四)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同级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不定期抽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情况。在认定和复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上报科技部和其它有关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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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