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253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05-15
文号:国税函[2009]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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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41号)的有关精神,现将推广实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协调工作

  税务总局成立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工作协调组。组长:缪慧频;副组长:余东、陈梦林。成员:杨峰、刘宝柱、岳光富、宁常青、李伟、鲁钰锋、袁立炫、柯琥、顾斌、陈颖。

  二、前期准备工作

  (一)业务准备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2008]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有关规定,以各地征管软件现有数据为基础,在2009年6月1日前核实完成本地区的汇总纳税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基础资料。

  各级税务机关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税务总局确定的数据范围,在2009年6月10日前完成汇总纳税企业的数据清理工作,确保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省级平台从征管软件取数的准确。地税系统的数据准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数据报文标准调整的通知》(信便函[2008]152号)执行。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采用税务总局和省局两级部署。税务总局平台支撑各级用户的业务处理,省局平台负责与各系统进行数据交互和数据检查,对企业所得税内、外部电子申报数据进行校验比对,提高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及时性。

  (二)环境准备

  各省税务机关所需软硬件设备自行解决。各省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在2009年5月底前按照快速、节约、实用的原则,准备好相关服务器及存储等设备(具体配置可参考附件),完成网络配置及安全配置的调整,确保省(区、市)、地(区、市)、县(市)三级税务机关用户安全便捷地访问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

  前期准备过程中的相关配置参数及要求,请各地及时查询总局金税工程运行维护网(http://130.9.1.248)。

  三、部署实施

  各省税务机关应按上述要求完成环境准备。税务总局将远程或现场完成相关应用系统和数据库的安装配置,组织系统联调。各地税务机关应设置综合征管软件的查询用户及密码,配合税务总局完成软件的安装和联调工作。  

    四、系统培训

  (一)税务总局将在2009年6月底前组织各省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以及相关业务处室骨干人员的相关技术、操作培训以及运行维护的师资培训。 

  (二)税务总局已培训师资人员要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省以下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和税务系统内部信息交换传输平台用户的具体操作培训。

  五、 系统初始化

  (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税务总局平台

  税务总局将于2009年6月中旬完成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税务总局平台的系统管理员、业务操作员及各省税务机关系统管理员用户名及密码配置,并将用户名及密码通知各省税务机关。

  各省税务机关应于2009年6月22日前,登录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总局平台,完成本地省级税务机关相关用户及税务机关代码配置。

  (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省级平台?各省税务机关应在2009年6月24日前,完成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省级平台的系统设置与系统初始化。

  六、 数据传输和使用考核

  为加强数据传输、使用考核管理,确保数据传输的准确、及时和完整,加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考核管理,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制定相关数据传输、使用考核的管理制度,做到数据传输和使用的考核工作有章可循。

  七、 准备情况及推行计划的上报

  各地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开展工作,做好各项业务技术准备,并在2009年5月底前将业务技术准备、业务技术联系人等情况上报税务总局。税务总局联系人:所得税司,岳光富,电话,01063417875;征管科技司,鲁钰锋,电话,01063418697;信息中心,柯琥,电话,01063417638;陈颖,电话,01063417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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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