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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市局纳服中心、各分局: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方便纳税人,减轻窗口人员工作量,现对《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开具涉及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付款方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及省局有关文件规定,申请开票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件及“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而无须提供合同或者协议。但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合同、协议包含上述证明所列要素,也可以视同付款方证明处理。
二、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的填写
为减轻代开发票窗口的工作量,减少重复劳动,凡在代开发票上已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和完税情况,并且申请表和发票存根联一同装订保存的,可免予在申请表上填写完税凭证号码和完税情况。
三、关于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时的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
1、 各主管税务分局在2009年12月30日前向市局纳服中心传递《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清册》(以下简称《认定清册》,见附件),同时报市局备案。
2、 在本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纳税人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时,市局纳服中心根据《认定清册》所列的征收方式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未在《认定清册》列出的本地企业,由主管税务分局出具有关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证明材料,市局纳服中心据以执行。
3、 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发生变化时,各主管税务分局应及时编制清册传递市局纳服中心,并报市局备案。
上述所称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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