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5]2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会计减免税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5-22
文号:税总函[2015]2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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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减免税核算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5]183号)规定的工作推进计划,根据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修订、减免税政策条款的梳理等工作需要,现就税收会计减免税核算有关事项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如下:

  一、税收会计核算

  (一)核算内容调整

  1.明细科目。在“减免税金”总账科目下增设“纳税人识别号”明细科目,分户核算反映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况。

  2.账外登记簿内容。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减免税登记簿”(以下简称减免税登记簿)中增加“纳税人识别号”“减免性质代码”等基本内容,分户、分政策条款核算反映纳税人申报的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征前减免情况。

  (二)核算方法调整

  根据修订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2015年7月1日起上述各税征前减免核算的原始凭证统一调整为新的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同时,部分税种征前减免核算方法调整如下:

  1.增值税征前减免核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免税销售额不再登记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免税销售额登记簿”中,相应的减免税额纳入“减免税金”科目中核算。

  对核定定额未达到小微企业及起征点免税限额,并且不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增值税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将核定定额折算为减免税额登记在《减免税额折算表》(以下简称折算表,表式见附件1)中,再依据折算表,将减免税额核算在“减免税金”科目中。

  2.营业税征前减免核算

  对核定定额未达到小微企业及起征点免税限额,并且不报送纳税申报表的营业税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将核定定额折算为减免税额登记在折算表中,再依据折算表,将减免税额核算在“减免税金”科目中。

  3.企业所得税征前减免核算

  (1)对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征前减免,税务机关应统一按纳税人申报的本期期末累计与上期期末累计的减免税差额,在减免税登记簿中登记本期减免税发生额。其中,对税基式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务机关应先折算为减免税额登记在折算表中,再依据折算表,登记减免税登记簿。

  减免税登记簿中“减免所得税额”“免税收入”“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等“减免项目”内容不再登记。

  (2)对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申报表中“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倒算出减免税额登记在折算表中,再依据折算表,登记减免税登记簿,并核算在“减免税金”科目中。

  (3)对年度企业所得税征前减免,税务机关应统一将纳税人年度申报的本年累计减免税额核算在“减免税金”科目中。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前减免核算

  为提高税收会计核算工作效率,减轻减免性质代码维护工作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前减免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由申报表改为折算表。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前减免时,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减免税额折算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减免额,登记在折算表中(折算表“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性质名称”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减免一致),再依据折算表,将减免税额核算在“减免税金”科目中。

  (三)减免性质代码调整

  为进一步规范减免税核算范围和口径,税务总局将减免税政策汇总整理为《减免税政策库》(以下简称政策库,附件2),政策库分为以下三个子表:

  1.《核算政策代码表》:将目前有效的可核算减免税政策条款,按照精细核算需求,分别编码列入本表,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此范围开展减免税核算工作。

  2.《失效政策代码表》:将已过执行有效期限的减免税政策及代码列入本表。

  3.《暂不核算政策代码表》:将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目前无法进行精细核算的减免税政策条款,以及由于核算需求调整,不再进行精细核算的减免税政策条款及代码列入本表。表中相关政策条款今后将依据核算条件或核算需求情况,适时纳入精细核算。

  政策库目前收录了截止到2015年4月底发布(到期)的减免税政策条款及代码,今后将定期更新,各地税务机关均应据此对税收会计核算中应用的减免性质代码进行及时调整。对此前已经编制代码但未列入政策库的政策条款,不再进行减免税核算。

  二、税收会统报表

  《SJ-06:减免税金明细月报表》(附件3)在横表头增设“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减免”,反映 2015年7月1日后,减免税登记簿中登记的分政策条款的减免税额。

  从2015年8月编报7月的税收会统报表起,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应按修改后的表式编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进一步调整和规范税收会计减免税核算工作是完善减免税核算体系、实现减免税精细核算目标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迫切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二)精心组织,按期完成。此次调整和规范税收会计减免税核算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税务机关均应严格按照税总函〔2015〕183号文件确定的时间表、任务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减免税核算管理工作,确保从2015年7月1日开始,进行减免税精细核算试运行。

  (三)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减免税核算工作涉及面广、牵涉面大,各地税务机关业务和技术部门应加强沟通衔接,密切配合,严把工作质量关,确保减免税精细化核算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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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