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5]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12-30
文号:税总发[2015]1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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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推动国税局、地税局在更深层次、更广范围加强合作,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以下简称合作规范2.0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落实合作规范2.0版的重要意义

制定实施合作规范2.0版,是贯彻落实《方案》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方案》明确提出,要发挥国税、地税各自优势,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着力解决现行征管体制中存在的突出和深层次问题,不断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增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合作规范2.0版围绕《方案》提出的合作要求,拓展了合作领域,丰富了合作方式,规范了合作流程,强化了制度保障,明确了技术支撑,细化了落实责任,确保《方案》要求有效落地。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着眼于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局,站在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推进国税局、地税局合作的重要意义。自觉强化大局意识,克服本位思想,不断提升合作质效;自觉从便利纳税人角度出发,强化以纳税人为中心理念,通过加强合作,回应纳税人关切,顺应纳税人期盼,解决纳税人反映的办税“多头跑”、执法“多头查”、资料“多头报”、政策“多口径”等问题,切实提升纳税人获得感。

二、完善机制,切实抓好合作规范的贯彻落实

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国税局、地税局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部门,使同级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上下级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协调一致。要认真梳理本地合作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合作规范2.0版明确的具体合作事项,对接《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细化实施方案,制定时间表、责任书、路线图。要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督导检查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合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抓好合作事项的督导和落实。各级国税局、地税局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合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靠前指挥,亲自部署,确保合作事项有效落实。

三、稳中求进,有序推进合作工作不断深入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税务总局对纳入合作规范2.0版的合作事项,区分基本合作事项和创新合作事项(详见后附《合作规范2.0版合作事项分类落实清单》),分类提出落实要求。基本合作事项,各级税务机关要不等不靠,积极作为,在2016年上半年基本落实到位,2016年底前全面落实到位。创新合作事项,有条件的地区要在2016年底前率先落实到位。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示范区建设,大胆探索,主动创新,以点带面、稳妥有序地推动合作事项全面开展。

四、先行先试,充分发挥示范区“排头兵”作用

税务总局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合作示范区制度,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选择若干区县,承担深化国税局、地税局合作事项先行先试任务。各省级国税局、地税局要积极落实税务总局要求,加强本地区示范区建设,突出重点领域,把握关键环节,明确示范区先行先试任务,强化对示范区的业务指导,及时提炼、总结、推介示范区先进经验和做法。各合作示范区国税局、地税局要务实创新,积极探索,既要尽快落实基本合作事项,又要率先落实创新合作事项。同时,要不断拓宽合作领域,探索新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合作经验,引领国税局、地税局合作深入开展。

五、加强宣传,为推进国税局、地税局合作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宣传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5]748号)的要求,结合深入贯彻落实《方案》内容,做好宣传筹划,统一宣传口径,突出宣传重点。要及时总结合作成果,积极拓展宣传渠道,联合提升宣传效果。通过宣传,化解基层税务人员的担心、疑惑,争取当地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凝聚协税护税的社会共识。要全面总结本地好的做法和经验,形成有特色的宣传报道素材报税务总局(办公厅和财产行为税司)。税务总局将择优通过税务报刊、网络媒体和工作简报刊发,并根据报送材料反映的经验做法,选择一些开展工作较好的省市,组织中央主流媒体记者进行深度采访报道。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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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