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函[2015]5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6-16
文号:税总办函[2015]5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08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工作安排,近期税务总局将开展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工作,选取全国营业收入和缴纳税额排名靠前,且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一定数量的企业集团为样本,全面构建税收风险分析工作体系,促进大企业税收管理方式的转变,提升税收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能力。为做好全国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千户集团遴选标准

全国千户集团(不局限一千户)是指在国际或国内企业排名靠前,税收规模较大,且具有行业代表性与良好成长性的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具体标准为:

(一)国际或国内企业排名靠前是指根据最新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等权威发布信息,从前往后进行筛选。

(二)税收规模较大是指2014年度集团企业纳税总额排名前3000位以内的企业集团。

(三)行业代表性是指企业集团在同行业中位居领导者或第一方阵,其产品具有品牌号召力和较强的定价能力,主要依据行业协会的统计数据。

(四)良好成长性是指新兴业态(如电子商务)、国家七大战略新兴产业或契合国家重大战略布局(如“一带一路”战略)的企业集团。

二、千户集团遴选方式

千户集团名册采取“先上后下,上下结合”的遴选方式产生。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会同收入规划核算司先期整理千户集团初选名册,并分发各地。企业集团总部所在省份的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展名册核对工作,并向税务总局推荐本地符合条件其他企业集团。

三、关于千户集团名册核对的内容

(一)核对企业集团总部信息。请核对校验名单中的企业集团总部及其相关信息。若名单中的企业集团信息有误且总部不在本省的,请在第一时间向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反馈。

(二)核对补充集团名册信息。请各地通过查找征管系统信息、联系集团总部等途径,核对、补正集团名册中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行政区划代码、登记注册类型、所属行业、2014年度营业收入及纳税额等指标。其中,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填写集团总部的信息,总部无税务登记的请注明;行政区划代码填写企业集团总部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营业收入填写企业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2014年营业收入合计;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的口径,内资企业为纳入企业合并报表范围且进行税务登记的境内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境外控股公司,外资企业为全球总部控股并在中国境内进行税务登记的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2014年度纳税额填写企业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2014年已缴税收合计,税收口径同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税收月度快报口径(不包括关税和船舶吨税,未扣减出口退税);登记注册类型、主要行业(指集团核心主要行业)按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国标行业填写。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千户集团名单核对及推荐工作。请各地高度重视千户集团名单核对及推荐工作,确保企业信息准确无误,企业范围既全面又具有代表性,为下一步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打好坚实基础。

(二)加强国税局、地税局合作共同推进工作开展。为了便于各地核实信息,我局将千户集团初选名册按地区平均分配给国税局、地税局。对于单独一方难以核实的少部分集团信息,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应加强沟通协作,相互确认、相互补充。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