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高技[2015]3065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科协关于共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5-12-24
文号:发改高技[2015]3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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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协,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推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蓬勃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系列工作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科协就协同推动“双创”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核心内容。在全面推进双创工作中,充分发挥科技工作者在创新创业中的生力军作用,对提升双创质量和水平至关重要。依托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建立部门会商和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同时动员各级发展改革委、科协和各类全国学会,充分激发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积极性,调动更多科技创新资源共同推进双创工作,扩大双创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各地发展改革委、科协和学会要深刻认识科技工作者在推动双创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合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二、搭建创新创业活动平台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继续办好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下文简称活动周),推动活动周的制度化、长期化、国际化,将活动周打造成为宣传国家政策、展示优秀项目、推出优秀人才的双创品牌活动平台。中国科协作为活动周的承办单位,负责研究提出每年活动周主题、实施方案等,做好组织筹备工作,持续推动活动周常办常新、办出特色、办出品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以活动周网站为基础,共同建设双创服务互联网平台,打造永不落幕的活动周。中国科协充分发挥全国学会、企业科协力量,结合创新驱动助力工程、院士专家工作站、“讲、比”活动等工作机制,依托现有的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创新创业综合数据资源库和专家库,为双创提供专业支撑。各地发展改革委、科协和学会要持续跟踪、选拔和推荐一批优秀项目和人才,努力拓展双创工作资源,协助推进现有工作平台和互联网平台无障碍对接。

  三、推动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基地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科协共同推动建设全国双创服务中心,建立创新、协作、开放、共享新机制,着力打造多主体协作、多要素联动、多领域协同、全周期管理、线上线下结合的国家级双创服务中心,面向全国开展交流交易、信息加工、技术支持、展示宣传、综合评价等双创服务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实施双创示范基地三年行动计划中,充分依托科协资源,依托学会服务站、院士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中心等组织机构,为科技工作者和初创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各地发展改革委要积极支持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建设。各地科协以“海外智力为国服务行动计划”为基础,支持海外科技人才离岸创业基地建设,探索实行国际通行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创业机制,聚集一批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和团队。

  四、支持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

  各地发展改革委和科协要大力支持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促进科技工作者将创新创业意愿转化为行动。要充分发挥企业科协、园区科协的作用,通过组建产业创新联盟、创客联合会等方式,跟踪服务一批创新型初创企业,帮助不同行业、不同背景、不同阶段的创业者实现跨界、交流、互助、合作。各级科协组织和学会要充分发挥优势,组织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专家学者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和技术指导,面向需求开展科技信息转化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鉴定评估等咨询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各种知识服务与创新教育服务。各级科协组织和学会要通过举办各类创业培训活动和创新科技成果交易会、项目对接会等活动,为创业企业和优秀项目提供展示舞台,提高创业企业的竞争力。

  五、加强创新创业宣传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将加强与中央和地方各大主流媒体、都市类媒体和网络媒体合作,共同推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双创节目,宣传创新创业典型,展示双创人物风采。中国科协结合全国科普日等重点科普活动,明确双创宣传主题,广泛宣传创新创业代表性人物和事迹。各地发展改革委、科协和各级学会要积极组织推动在本地开展各具特色的宣传工作,发现和推荐一批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典型,加强宣传,引导科技工作者参与创新创业实践,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着力培育创新创业文化。

  六、拓展创新创业融资渠道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地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政策环境,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在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在重点领域选择、项目投资咨询等方面充分发挥各级科协、专业学会的优势和资源。中国科协与中国邮储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金融服务中心,有关地方发展改革委要将金融服务中心作为推动双创工作的重要抓手,结合金融服务中心开展试点示范,为创新型小微企业提供便捷金融服务。

  七、加强创新创业监测评估

  强化对双创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定期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国科协开展双创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双创环境优化情况、双创效果等的监测评估,定期发布企业和区域双创活跃指数等监测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新兴产业发展、双创战略、双创评价体系研究,发布年度《中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报告》、季度《创新创业形势分析报告》,建立和完善双创评价体系。中国科协支持学会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估、技术标准、检验检测等第三方评估和服务。

  各地发展改革委、科协、学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加强统筹协调,探索创新,完善服务,科学组织,不断拓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空间,打造双创蓬勃发展新局面,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实现发展动力转换,促进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向中高端水平迈进。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 国 科 协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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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