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个字[2015]20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营业范围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5-12-01
文号:工商个字[2015]2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1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现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营业范围予以发布。

  允许台湾居民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备案(不包括特许经营),在下列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1.谷物种植;

  2.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

  3.水果种植;

  4.坚果种植;

  5.香料作物种植;

  6.中药材种植;

  7.林业;

  8.牲畜饲养;

  9.家禽饲养;

  10.水产养殖;

  11.灌溉服务;

  12.农产品初加工服务(不含植物油脂、大米、面粉加工、粮食收购、籽棉加工);

  13.其他农业服务;

  14.林业服务业;

  15.畜牧服务业;

  16.渔业服务业(需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17.谷物磨制;

  18.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3000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除外);

  19.水产品冷冻加工;

  20.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冷冻海水鱼糜生产线除外);

  21.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22.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年加工玉米30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98%以下玉米淀粉湿法生产线除外);

  23.豆制品制造;

  24.蛋品加工;

  25.焙烤食品制造;

  26.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27.方便食品制造;

  28.乳制品制造[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吨以下浓缩、喷雾干燥等设施及200千克/小时以下的手动及半自动液体乳罐装设备除外];

  29.罐头食品制造;

  30.味精制造(5万吨/年以下且采用等电离交工艺的味精生产线除外);

  31.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

  32.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食盐除外);

  33.营养食品制造;

  34.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

  35.啤酒制造(生产能力小于1.8万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除外);

  36.葡萄酒制造;

  37.碳酸饮料制造[生产能力150瓶/分钟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除外];

  38.瓶(罐)装饮用水制造;

  39.果菜汁及果菜饮料制造(浓缩苹果汁生产线除外);

  40.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

  41.固体饮料制造;

  42.茶饮料及其他饮料制造;

  43.纺织业;

  44.窗帘布艺制品制造;

  45.纺织服饰、服饰业;

  46.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47.鞋帽制造、制鞋业;

  48.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49.家具制造业;

  50.造纸和纸制品业;

  51.文教办公用品制造;

  52.乐器制造;

  53.工艺美术制造(象牙雕刻、虎骨加工、脱胎漆器生产、珐琅制品生产、宣纸及墨锭生产除外);

  54.体育用品制造;

  55.玩具制造;

  56.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不包括游戏游艺设备);

  57.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58.塑料制品业;

  59.日用玻璃制品制造;

  60.日用陶瓷制品制造;

  61.金属工具制造;

  62.搪瓷日用品及其他搪瓷制品制造;

  63.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64.自行车制造;

  65.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

  66.电池制造(锂离子电池制造除外);

  67.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68.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69.照明器具制造;

  70.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

  71.眼镜制造;

  72.日用杂品制造;

  73.林业产品批发;

  74.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

  75.文具用品批发;

  76.体育用品批发;

  77.其他文化用品批发;

  78.贸易经纪与代理(不含拍卖);

  79.货物、技术进出口;

  80.零售业(烟草制品零售除外,并且不包括特许经营);

  81.图书报刊零售;

  82.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

  83.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文物收藏品零售除外);

  84.道路货物运输;

  85.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活动,具体指港口货物装卸、仓储,港口供应(船舶物料或生活品),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

  86.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不包括航空客货运代理服务);

  87.仓储业;

  88.餐饮业;

  89.软件开发;

  90.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91.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92.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仅限于线下的数据处理服务业务);

  93.租赁业;

  94.社会经济咨询中的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

  95.广告业(广告发布服务除外);

  96.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代理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

  97.包装服务;

  98.办公服务中的以下项目:标志牌、铜牌的设计、制作服务,奖杯、奖牌、奖章、锦旗的设计、制作服务;

  99.办公服务中的翻译服务;

  100.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中的2个项目:公司礼仪服务:开业典礼、庆典及其他重大活动的礼仪服务,个人商务服务:个人形象设计服务、个人活动安排服务、其他个人商务服务;

  101.研究和试验发展(社会人文科学研究除外);

  102.专业技术服务业;

  103.质检技术服务;

  104.工程技术(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

  105.摄影扩印服务;

  106.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107.技术推广服务;

  108.科技中介服务;

  109.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0.大气污染治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1.固体废物治理(不包括放射性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及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2.其他污染治理中的降低噪音服务和其他环境保护服务(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3.市政设施管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4.环境卫生管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5.洗染服务;

  116.理发及美容服务;

  117.洗浴服务;

  118.居民服务中的婚姻服务(不含婚介服务);

  119.其他居民服务业;

  120.机动车维修;

  121.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

  122.家用电器修理;

  123.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

  124.建筑物清洁服务;

  125.其他未列明服务业:宠物服务(仅限在城市开办);

  126.体育;

  127.其他室内娱乐活动中的以休闲、娱乐为主的动手制作活动(陶艺、缝纫、绘画等);

  128.文化娱乐经纪人;

  129.体育经纪人。

  特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商总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