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农[2015]226号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12-16
文号:财农[2015]2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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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3]14号)、《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463号)等办法进行了整合修订,形成了《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水利部

  2015年12月16日


附件: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补助资金预算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按规定程序下达。上年9月底前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当年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90日内下达完毕。

  安排农业部直属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补助资金,分别纳入农业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财政部、水利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年度补助资金安排挂钩机制。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农田及牧区饲草料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农村河塘清淤整治,节水灌溉设备及量测水设施购置,必要的灌溉信息化管理及灌溉试验仪器设备购置,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配套的田间机耕道、生产桥及10千伏以下(含10千伏)农业灌排电力配套建设,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程建设。

  (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措施。

  (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农田水利工程和县级以下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支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基层水利服务单位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所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补助。

  实施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的县(以下简称项目县)可在补助资金(不含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支出)中按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补助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等相关支出,省、市两级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上述经费。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以及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等。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任务以及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任务较少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实行定额补助。

  (一)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支出部分的分配因素及权重:

  1.耕地面积(权重10%),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2.粮食产量(权重15%),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3.地区倾斜(权重20%),以全国贫困县、革命老区县、民族县、边境县等为依据。

  4.建设任务(权重25%),以水利部、财政部确定的建设任务为依据。

  5.绩效因素(权重30%),以财政部、水利部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其中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体制机制创新工作的绩效评价结果占50%。

  (二)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支出部分的分配因素及权重:

  1.建设任务(权重60%),以水利部、财政部确定的建设任务为依据。

  2.绩效因素(权重40%),以财政部、水利部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三)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支出部分的分配因素及权重:

  1.有效灌溉面积(权重60%),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2.绩效因素(权重40%),以财政部、水利部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第七条 补助资金可以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以及村民自建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也可以按规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入运营机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各省)自行确定。

  第八条 各省应当按照“集中投入、整合资金、竞争立项、连片推进”等建设管理模式,逐步建立健全项目县竞争立项机制。项目县竞争立项程序、操作办法、立项结果等应当向社会公示,保证项目县选择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公平。项目县竞争立项的具体方式、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审查程序等,由各省自行确定。

  第九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建管并重、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田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等体制机制创新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水利部门加快资金分解下达,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具体部门或单位;地方各级水利部门应当督促补助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结转结余的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补助资金,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各省财政、水利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12]54号)、《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3]14号)、《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4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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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