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09]35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03-08
文号:人社厅发[2009]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4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随着企业年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的推进,企业年金工作有了新的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服务不到位、管理费收取混乱,部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等问题。为规范管理行为,实现有序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职责提供基本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在此基础上,可根据企业需求和业务需要,积极探索新的服务项目,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更多的服务。各类服务项目的周期、频次、数量、价格等,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无规定的,按相关行业通行的规则办理,或有关各方通过协商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合理确定服务价格,获取

应得报酬。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下列行为,将视情况采取监管谈话或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书、业内通报或向社会披露、暂停接收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直至取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等措施:

(一)对服务内容、基金收益等采用虚假宣传、违规承诺等手段,欺骗或误导客户;订立相对于合同期明显不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其他管理机构开展业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管理机构的商业秘密,或未经其他管理机构同意,披露、使用其商业秘密等。

(二)以零收费或低于成本的价格承诺向客户提供服务,或以向客户无偿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以折扣、折让或管理费返还等形式变相降低收费标准;以阴阳合同、补充合同等形式变相降低或提高管理费用;向企业或经办人员支付或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不正当费用;以各种名义向客户收取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管理费用等。

(三)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向监管部门备案、报告,接受监督、审计过程中,提供虚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和管理费收取信息等。

三、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对企业的下列行为,将视情况进行纠正或作出相应处罚:

(一)要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以零收费或低于成本的价格签订管理合同。

(二)要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以折扣、折让等形式变相少付管理费用;要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以阴阳合同、补充合同等形式变相降低管理费用;要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无偿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和承担相关费用,要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承担企业招标费用、违规承诺收益、交纳收

益保证金、减免或返还管理费,以及要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为企业年金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三)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向监管部门备案、报告,接受监督、审计过程中,提供虚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或管理费支付信息;干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按照管理合同开展正常的管理活动。

四、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受企业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委托,从事企业年金方案设计、咨询、评估等业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职业准则和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对开展企业年金业务中介机构的下列行为,将视情况采取监管谈话或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书、向社会披露直至禁止其从事企业年金基金中介服务业务等措施:

(一)在从事企业年金中介服务过程中,对企业年金基金市场运营情况和管理机构的经营情况不能客观、公正地进行分析、评价并出具相关报告或资料;通过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欺骗或误导客户。

(二)在从事企业年金中介服务过程中,通过收取招投标保证金、管理费分成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通过相互串通等手段,垄断企业年金中介服务、操纵企业年金基金市场,损害委托人或其他企业年金相关人的利益。

五、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组织,在组织或参与开展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工作过程中,不得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进行二次认定及收取费用。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二次认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依法进行纠正。

六、要采取分类指导和监管等措施,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和企业在签约、提供或接受服务、收费或付费等情况时的监督检查。

(一)在受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时,要对服务内容和管理费收取标准进行严格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

(二)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在每期管理报告中,真实地反映服务项目和管理费收取情况,对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发现后将作出严肃处理。

(三)托管人要对所托管企业年金基金相关机构的服务和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报告。在定期报送的托管报告中,要对管理费收取情况进行说明。

(四)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服务和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将视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对本地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和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可进行监管谈话或出具书面整改意见,重大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八、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为企业年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或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可向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举报或投诉。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