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小金库”治理整改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11-20
文号:国税函[2009]6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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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小金库”治理整改落实阶段各项工作,根据近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的中央单位“小金库”治理整改落实布置会议要求,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领会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彻底清理“小金库”的观念。治理“小金库”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十七届四次全会提出了彻底清理“小金库”的要求。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小金库”问题的严重危害性和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党中央治理“小金库”的决心,把“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推进反腐倡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牢固树立彻底治理“小金库”的观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清理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找准薄弱环节,抓紧开展回头看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的主要领导要对“小金库”治理工作负总责,关注专项治理工作进程、治理政策、治理成效,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国家税务局特别是自查为零的单位要抓紧开展回头看工作,对照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确定的“小金库”概念,仔细查找,认真纠正。各省国家税务局要将回头看工作情况汇总后,于2009年12月5日前通过FTP上报税务总局(路径为FTP://CENTRE/督察内审司/审计二处)。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近期对自查为零的部分中央单位再开展一次重点检查,被检查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务必做好配合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问题。

  三、严格执纪执法,认真做好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理处罚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对自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要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的政策规定,参照《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意见>的通知》(见附件),严肃处理。各级国家税务局对所属单位开展重点检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可以比照自查进行处理。中央检查组对国家税务局系统重点检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将由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达处理决定。各级国家税务局的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要严格执纪执规,落实责任追究,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作出处理。

  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推进建立长效机制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深入剖析“小金库”问题产生的原因,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省国家税务局要深入开展调研工作,解决基层单位在治理“小金库”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特别是针对重点检查结束后发现的新情况,认真研究,及时向税务总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五、认真开展对下级单位的督促指导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治理成效不明显的所属单位,及时派出督导检查组,通过座谈交流、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走访等形式,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六、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总结和上报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对“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全面的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各省国家税务局应于2009年12月5日前将书面报告报送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书面报告的电子文件于2009年11月底之前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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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