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协[2015]81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5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12-01
文号:会协[201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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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为维护公众利益,深化行业诚信建设,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提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质量,推动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上市公司2015年年报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把做好2015年年报审计工作作为服务国家建设大局的具体行动。各事务所要以提升年报审计质量为目标,以强化年报审计风险管控为重点,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严格遵循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切实完善和有效实施质量控制相关政策与程序,巩固和体现行业“国际化建设年”对标提升的成果。

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守则与要求

各事务所要按照职业道德守则和相关问题解答的要求,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增强合伙人和员工的职业道德意识。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灵魂,也是职业道德的精髓。各事务所要建立有效的政策和程序,识别、评估和应对独立性面临的各种不利影响,持续强化独立性监控,切实做到始终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性。

职业怀疑是注册会计师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审计质量的关键要素。注册会计师要采取质疑的思维方式,在审计的各个阶段始终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和应有的关注。

各事务所要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杜绝支付或索取回扣、压价竞争、或有收费等不当行为。要切实践行《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抵制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倡议书》承诺,自觉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形象。

三、切实强化质量控制

各事务所要切实加强自身的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加大审计风险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力度,对业务的承接与保持、项目组人员委派、业务执行和报告签发等关键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切实提升事务所内部治理和执业风险防范水平,提高事务所整体执业质量。

各事务所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和信息,认真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切实将主任会计师或类似职位人员对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承担的最终责任落到实处。

各事务所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状况、客户的诚信、新业务是否会导致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以及其他事项,切实做好业务的承接与保持工作。

各事务所要委派独立于项目组的合伙人或具有必要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审计结论进行客观评价,并将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作为出具报告的前提。

四、认真做好财务报表审计

各事务所要准确把握企业会计准则的最新变化以及审计准则问题解答中的提示和指引;充分关注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资产减值、期后事项、重大或有事项、政府补助等重大风险领域;要警惕上市公司借助企业会计准则变化,将前期会计差错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对于有合并财务报表的,还要关注合并范围是否依据会计准则中控制的定义确定。

各事务所应特别关注下列类型公司的特殊性:

1. 煤炭、钢铁、有色金属、房地产等所处行业与宏观经济形势及经济周期密切相关的上市公司。随着经济增速放缓,一些上市公司存在经营困难,要特别关注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商誉等资产减值测试和减值计提的充分性和合理性,要特别关注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2.农、林、牧、渔类上市公司。要关注生物资产的存在性、完整性以及减值计提的充分性和合理性。

3.有金融工具和复杂衍生品投资的上市公司。要关注当前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对金融工具和复杂衍生品识别及公允价值计量的影响。

4.开展创新业务的上市公司。要充分关注其创新交易与业务,特别是要关注其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且反映了创新业务模式的特点。对有“新三板”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也要充分关注类似特殊性。

5.连续经营亏损、面临退市风险以及进行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要警惕公司为达到业绩考核要求而操纵利润,特别是要关注临近会计期末发生的、在交易实质的判断上存在困难的重大非常规交易的交易定价、商业理由和交易对手等。

五、扎实做好内部控制审计

各事务所要正确处理内部控制咨询、评价业务与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关系,确保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独立性。要恰当计划和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准确区分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各事务所要如实发表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不得以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作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进行披露等方式,避免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六、及时准确做好年报审计业务的信息报备

上市公司变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或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前后任事务所要在变更发生之日(董事会通过变更审计机构的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网上报备的形式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cmis.cicpa.org.cn)中填报相关变更信息。若报备后信息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登陆系统予以更正,并告知我会。

我会将根据《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的要求,对2015年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适时启动年报审计监管约谈。对涉嫌违反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我会将在2016年度执业质量检查中予以重点关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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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