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15]63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12-08
文号:中税协发[2015]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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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现将《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5年12月8日


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处理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对考试造成不利影响的各类事件。 突发事件分为重大突发事件和一般突发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或者对考试安全和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是指对考试有一定影响,经过及时处理后考试能够正常进行,或者对考试安全和结果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一)由于系统故障、网络拥堵、黑客攻击和电力供应中断等原因,导致全国或个别考区或考点考试无法如期举行或不能继续举行;

    (二)由于自然灾害、疫情疾病、恐怖事件、火灾、重大事件等原因,导致个别考区或考点考试无法如期举行或不能继续举行;

    (三)个别考点出现应考人员大面积舞弊行为;

    (四)个别考点出现应考人员围攻或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损坏公共财物等情况,考场秩序混乱,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五)试题出现明显错误影响应考人员正常答题;

    (六)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第四条  一般突发事件包括:

    (一)由于断电、断网、系统故障、网络拥堵、黑客攻击、火灾等原因,导致个别考场无法正常进行考试,但在及时处理后能够恢复正常;

    (二)个别考场出现应考人员大面积舞弊行为;

    (三)个别考场出现应考人员围攻或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损坏公共财物等情况,导致考场秩序混乱;

    (四)个别应考人员突发重大疾病;

    (五)其他突发事件。

    第五条  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计算机化考试服务公司(简称机考公司)应当立即向各地注册税务师协会巡考领导(简称巡考)和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和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考试办)报告,并按照考试办的指令及时处理。

    在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机考公司应当按照《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手册》的规定及时处理,同时向巡考和考试办报告。

    机考公司应当将突发事件处理结果,及时报巡考和考试办。

    巡考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协助、指导和监督机考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六条  如果发生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事件,由考试办宣布停止考试,并另行安排考试。如果突发事件发生在考试期间,机考公司应当安抚应考人员,尽快疏导应考人员离开考场。

    第七条  如果发生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事件,由考试办宣布停止考试,并按照《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如果发生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事件,机考公司应当安抚应考人员,并报当地公安机关维持秩序。如果考试不能继续进行,由考试办宣布停止考试,并另行安排考试。机考公司应当尽快疏导应考人员离开考场。

    第九条  如果发生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款事件,如果时间允许,由考试办发出指令予以纠正,机考公司应当立即将纠正内容通知到所有应考人员。如果时间不允许,由考试办另行采取措施,以保证考试的公平。

    第十条  如果发生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机考公司应当按照考试办的指令进行处理,将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第十一条  如果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事件,机考公司原则上应当在45分钟内解决,并按照考试办的有关规定或指令给予补时。如果45分钟内无法解决,由考试办宣布停止考试,并另行安排考试。机考公司应当安抚应考人员,尽快疏导应考人员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  如果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事件,由考试办宣布停止考试,并按照《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如果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事件,机考公司应当安抚应考人员,并联系当地公安机关维持秩序。如果考试不能继续进行,由考试办宣布停止考试,并另行安排考试。机考公司应当尽快疏导应考人员离开考场。

    第十四条  如果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事件,机考公司应当协助该应考人员离开考场并就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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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