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5]3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15年下半年重点税收风险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8-12
文号:税总函[2015]3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17

 国家税务总局对今后一个时期重点税收风险事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即,注重“四个突出”,横向联动,纵向互动,扎实深入推进重点税收事项风险管理。

  一是结合实际,突出抓好文件落实。总局[2015]399号中指定的重点税收风险事项是总局对各地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成果的梳理和总结,是指导各地有效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落脚点和突破口。该局准确认识和理解总局对重点事项风险管理工作的新任务和新要求,主动与相关业务处室、信息中心进行对接,就事项分工、数据采集、提炼细化风险点、风险指标建设等内容加强工作配合,制发了《关于对总局下发的2015年下半年重点税收风险事项进行责任分解的通知》,明确职责,工作配档,深入贯彻文件要求,切实把行动统一到贯彻总局决策部署上来。

  二是突出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提高风险识别准确性。根据重点风险事项涉及的领域和内容,在加强征管数据、金融财务报表信息应用基础上,加强与银监局、药监局、社保、建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获取小额贷款公司名单、药物购销存和销毁数据、医保卡购药数据、银联刷卡数据、建委开工竣工项目、劳保返还款、海关合同信息、财政补贴款等涉税信息,实施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的比对分析,锁定重点风险事项中的风险纳税人,提高风险识别的准确性。

  三是突出事项重点,人机结合,统筹派发应对。该局将总局文件中的12项重点风险事项作为近期风险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依托已经建立起的197个风险指标做好计算机自动识别;对现有风险指标未涉及的重点税收风险事项,如: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风险事项、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及准备金税前扣除风险事项,组织业务骨干开展专项人工分析,在此基础上,提高风险点赋值,提升重点风险事项纳税人的风险等级。在风险任务派发过程中,以重点风险事项为索引,以点带面,分类应对,将纳税人涉及的所有风险点统一派发,实现一次应对,重点突出,风险全清。

  四是突出国地税合作,减轻纳税人负担。按照《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的要求,依托与国税部门建立的风险管理合作机制,做好风险识别、风险应对和风险结果处理的协同。如,依托青岛市国地税光纤数据传输专线,定期交换信息,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和风险应对成果的增值利用;定期召开风险管理合作联席会议,统筹安排风险应对任务,对国地税涉及的同一纳税人,共同开展风险应对,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五是实现成效表的自动统计,提升报送质量和效率。重点税收风险事项工作成效统计表涉及地税部门3张报表(1总2附),报表涉及信息量大,统计难度大。该局充分发挥风险管理系统应用较早,信息数据集中存储的优势,对报表涉及内容进行分析,探索利用明细数据,构建重点税收风险事项工作成效自动统计工具,提高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即时性,实现市局集中自动编报,避免层层手工报送,既减轻基层局报表负担,也确保了重点风险事项成效的真实性。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