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发[2015]2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11-04
文号:税总办发[2015]2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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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三部委联合下发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确保《办法》贯彻落实到位,现就税务机关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周密组织,确保顺利实施

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对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的精神,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坚持税费同征同管;主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岗位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与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二、规范流程,提升征缴质效

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办法》规范征缴、检查流程,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时、足额入库。要加强与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协调,确保及时、完整地获取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各地要采取财税库银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暂时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地区,应加快财税库银联网系统建设。

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原有缴纳频次缴纳,过渡期结束后按月缴纳。

三、优化服务,方便缴费人

各地税务机关应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相关政策,编制服务指南、业务流程图及政策宣传材料。加强对税务干部相关业务培训,让广大干部熟悉操作流程。优化服务、简化缴纳程序,进一步方便缴费人。

四、加强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及标准征收。同时,要严格监管和检查保障金的征收流程,确保征收环节的资金安全。

各地于11月20日前将本地贯彻落实《办法》的工作情况报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报送路径:FTP:所得税司/社保费征管处/残保金落实情况上报。在《办法》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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