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发[2015]4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11-04
文号:财发[2015]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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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2015年11月4日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是农业综合开发延长和完善农业产业链条、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方式。在当前农业生产成本攀升、资源环境硬约束加剧的新态势下,迫切需要强化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产业化发展的作用,在扶持方式、扶持对象、扶持方向和扶持环节上开辟新路径、挖掘新潜力,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现农业提质增效、农民持续增收。现就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精神,以“优化布局、突出优势、精准扶持、提高效益”为主线,以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以打造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为着力点,通过优选产业范围、改进扶持方式、优化管理机制,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吸引多元资本扩大投入,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探索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产业化发展的有效途径。重点实现“三个转变”。一是扶持定位从项目向产业转变。通过集中投入、合力支持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实现节本降耗、提质增效。二是实施主体从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并推行同一产业多主体共同申报、协同发展机制。三是项目资金从“主导”向“引导”转变。以项目为平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吸引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等其他资金的投入,扩大资金盘面,合力支持和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二、基本原则

  [一] 找准关键,集中投入。将有限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集中投入到支持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中,解决项目小而分散、效益不高的问题,充分发挥产业集聚所具有的节约成本、促进创新、刺激经济增长的效应,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 立足禀赋,打造优势。充分发挥区域资源禀赋特色,重点发展比较优势突出的特色产业,促进生产要素在空间和产业上的优化配置,提高农业产业专业化程度和产出效率。通过优势特色产业的集聚和提升,将比较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产品优势、竞争优势。

  [三] 面向市场,提升价值。根据市场需求,优化产业和品种结构,突出品质特色、功能特色、季节特色等,满足市场多样化、优质化、动态化的需求。根据市场变化和发展趋势,对拟扶持的优势特色产业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提高产业扶持的精准性。

  [四] 延伸链条,集约开发。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合理确定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主体和内容,着力于产业发展关键环节,延伸特色产业链条和提高产品附加值。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配套衔接,最大限度发挥农业综合开发的集成效应和示范效应,提高优势特色产业综合竞争力。

  三、目标任务

  从2016年开始,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集中支持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对纳入农业综合开发优先扶持范围的优势特色产业,通过重点扶持、连续扶持,力争用3年时间,在各农业综合开发县初步形成1-2个优势特色产业,以省为单位各形成10个左右、在全国初步形成百个资源比较优势大、产业链条延伸长、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等其他资金投入,推动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显著提升农业综合开发效益和水平,使农业综合开发成为推动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力量。

  四、扶持范围

  产业化经营项目所扶持产业以纳入《全国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产业为主。鼓励各省级农发机构在本区域内确定10个左右的重点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各县级农发机构原则上在本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范围内择优选项。针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找准产业链条中的关键环节、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扶持、连续扶持,打造完整的产业链条,做大做强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

  五、扶持内容

  扶持内容主要围绕完善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链展开,具体包括:种植业涉及的种苗繁育、标准化种植基地、农产品储藏保鲜、废弃物加工利用等;养殖业涉及的种畜禽[包括水产]繁育、标准化养殖基地、畜禽[包括水产]交易场所、饲草种植、饲料加工、粪污无害化处理、有机肥加工等;加工及流通业涉及的加工基地、原料仓储、成品储藏保鲜、冷链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同时,鼓励发展“互联网+农业”,积极支持优势特色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六、扶持方式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引领和杠杆作用,调整和完善财政资金对农业优势特色产业的扶持方式,逐渐形成以贷款贴息为主、以财政补助为辅、财政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多元化扶持体系。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财政补助项目优先扶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地区采取财政股权投资基金、贷款项目担保基金等扶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同时,鼓励地方积极探索有利于扩大社会资本投入、壮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的其他扶持方式。

  七、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落实。各省级农发机构可参照国家农发办发布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和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制定符合省情的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扶持政策。并于国家农发办发布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之日起一个月内下发至县级农发机构。

  [二] 注重资金整合。按照“规划先行、加强衔接、统筹安排、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统筹相关支农涉农资金,着力整合农发资金和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加强项目间的有机衔接,形成扶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 鼓励先行先试。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创新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方式,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提高农发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农发资金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的有效配合和良性互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行先行先试,报经国家农发办同意后予以实施。

  [四] 及时总结完善。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跟踪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和项目运行情况,不断总结经验,针对存在问题,适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优势特色产业取得预期成效。国家农发办将各省份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省级农发机构管理工作综合考核范围予以考核。对工作积极性高、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成效明显的省份,在下一规划周期的资金分配中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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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