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发[20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国库端迁移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3-01-25
文号:税总办发[201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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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工作安排,计划于2013年2月1日至2月3日,对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以下简称:税库银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端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进行生产环境迁移切换工作。为减小对各地税款扣缴业务的影响,并做好此次迁移切换业务验证和恢复服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迁移切换及业务验证实施计划

第一阶段:2月1日22:30至2月2日18:00进行TIPS迁移切换实施。在此期间税库银系统停止对外服务。

第二阶段:2月2日9:00至11:30进行业务连通性验证;2月2日15:00至18:00进行小规模实际业务验证;2月2日18:00税库银系统开放对外服务(试运行)。

第三阶段:2月3日8:30至2月3日15:00进行全国范围实际业务验证。2月4日8:00税库银系统正式开放对外服务。

第四阶段:2月4日至2月征期结束进行运行监控。

应急预案:如截至2月3日17:00仍未确认迁移验证成功,将于2月3日17:00-2月4日3:00再次停止税库银系统对外服务,回退至现有运行环境。各地需在2月4日8:00前完成业务连通性验证,并恢复税库银系统对外服务。

二、工作要求

(一)准备阶段(1月21日-1月30日)

1.各单位要根据TIPS迁移切换计划,提前发布财税库银系统停止服务的公告,做好纳税人宣传解释工作,避免引起社会不良影响。

2.各单位要指派税库银系统运维联系人参加TIPS迁移工作。省级迁移负责部门要根据《税库银运行维护联系人采集表》,主动联系、核实、更新、补充省级税务机关、国库、银行运维联系人,协商落实本省工作计划。

3.各省信息技术部门将更新后的《税库银运行维护联系人采集表》于1月29日前上传至税务总局“可控FTP:\\100.16.92.60\CENTER(各省上传)\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应用管理一处\税库银\TIPS迁移\联系人信息”。

4.各单位2月1日18:00前完成当日所有正常发生扣税业务(可包含批量扣税业务)工作。

5.各单位要利用此次迁移工作,进一步梳理完善税库银系统运行维护制度流程,加强跨部门联合运维机制。

(二)业务验证(2月2日-2月4日)

1.2月2日9:00至11:30,各省技术业务部门紧密协作,配合省级国库和商业银行,组织进行业务联通性验证。

2.2月2日15:00至18:00,北京、安徽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组织进行实际业务验证(含批量扣税),并于18:00前电话报告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验证结果。

3.2月3日8:30至2月3日15:00,各单位根据《批量扣税业务验证批次计划》组织进行批量扣税实际业务验证,同时组织进行其他实际业务验证,并于18:00前通过手机短信报告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TIPS返回验证结果。

4.各单位在验证中出现重大问题,首先联系省国库运维联系人,并及时向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电话报告。

(三)应急回退(2月3日-2月4日)

如出现紧急情况,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将通过手机短信通知省级运维负责人。各省应于2月3日17:00联系省国库运维联系人确认情况。如执行应急回退预案,各单位要按计划做好回退后的联通性测试,并对业务验证阶段已进行的业务操作进行结果确认。

(四)监控与总结(2月4日-2月28日)

1.2月4日,各单位应检查验证业务执行结果,如有遗漏,可联系国库运维联系人解决。

2.各单位要按照《TIPS迁移税库银系统监控数据采集方案》的要求,做好TIPS迁移后的税库银系统监控工作,采集比对有关数据,并将相关结果于3月6日前上传至税务总局“可控FTP:\\100.16.92.60\CENTER(各省上传)\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应用管理一处\税库银\TIPS迁移\数据采集与总结”。

三、税务总局联系人

曹爽(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010-63418682;13693130886

管丽(收入规划核算司) 010-63417538

朱斌(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010-63418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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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