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3]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评价标准框架(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3-03-04
文号:税总发[201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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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63号,以下简称《方案》)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评价标准框架(试行)》(以下简称《框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结合实际,科学制定评价标准。

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要以《框架》为基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各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的具体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既要符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别是基层创建对象的实际和特点,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又要具有一定的示范导向,体现先进性和激励性。由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自主确定的分值在具体分值配置上既要突出重点又要科学合理,彰显公正。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应于5月底前将评价标准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备案后组织实施创建试点工作。

二、精心组织,积极开展创建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按照《方案》要求,积极开展本省税务系统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试点工作。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要对申报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进行实地评估,对《框架》确定评价标准进一步细化,制定详细的评分规则,明确具体的扣分和加分标准,确保评价标准的要求真正得到落实,切实保证创建效果,发挥示范单位在推进基层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典型、引领和示范作用。

三、注意总结,不断提高创建水平。

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要对创建试点工作及时进行总结评估,研究解决创建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方案和创建评价标准,改进创建工作方法,提升创建工作水平。要在积极开展创建试点工作的同时,将创建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反映,为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提供经验,奠定基础。

附件:


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评价标准框架(试行)


  第一部分:依法行政基础工作(合计100分,其中总局确定60分,省税务局自主确定40分)

  一、健全组织保障,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10分)

  (一)强化依法行政组织保障(4分)

  1.建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强化责任分解和督促落实。制定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2分)

  2.税务机关有机构专职负责税收法制工作,并配备有1名以上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1分)

  3.在税收执法岗位的人员均具有税收执法资格。(1分)

  (二)建立健全税务干部学法用法制度(3分)

  1.领导班子每年集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不少于2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在述职、述廉时报告自身学习法律知识及依法行政情况。(1分)

  2.每年开展针对全体税务干部的法治培训,规范设置法治培训内容,将依法行政课程作为税务人员培训的必修课程。(1分)

  3.每年对税务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测试。(1分)

  (三)各省税务局补充和细化(分值由省局确定)

  二、履行税收职责,规范税收执法(45分)

  (一)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加强税收制度建设(分值由省局确定)

  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重大行政决策。

  2.按照规定的办法制定管理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税收征管合法高效(15分)

  1.依法组织税收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不多征、少征、提前、延缓征收税款,不摊派、转引税款,不占压、挪用或者截留税款。(3分)

  2.全面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2分)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和票证管理。(2分)

  4.依法进行税款核定和纳税调整。(2分)

  5.依法进行欠税管理。(1分)

  6.开展税源监控分析和征管质量考核,落实税收收入质量评价工作。(2分)

  7.依法规范开展纳税评估工作。(3分)

  (三)税务行政处罚规范(8分)

  1.税务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主体合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适当。(3分)

  2.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在处罚过程中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2分)

  3.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程序和说明理由制度。(3分)

  (四)规范开展税务检查(8分)

  1.实施税务检查的主体和程序合法。(3分)

  2.税务行政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5分)

  (五)加强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管理(8分)

  1.未违规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2分)

  2.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3分)

  3.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管理。(3分)

  (六)加强税收强制管理(3分)

  1.未违规设定行政强制。(1分)

  2.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措施。(2分)

  (七)各省税务局补充和细化(分值由省局确定)

  三、优化纳税服务(20分)

  (一)落实纳税服务管理制度(分值由省局确定)

  三级指标由各省税务局细化。

  (二)开展税收宣传,组织税务咨询,推进专业化咨询服务(分值由省局确定)

  三级指标由各省税务局细化。

  (三)全面推进办税公开(6分)

  1.制定办税公开具体落实措施。(2分)

  2.公开办税流程以及与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信息。(2分)

  3.保证纳税人至少可以通过一种方式查阅办税公开信息。(2分)

  四、强化行政监督,落实问责制度(15分)

  (一)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5分)

  1.建立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岗责体系,规范工作流程。(2分)

  2.对具体执法人员,分解岗位职责、细化工作规程、认真考核评议、严格过错责任追究。(3分)

  (二)切实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分值由省局确定)

  1.对符合标准的税务案件实施重大案件审理。

  2.按照规定的办法开展重大案件审理工作。

  (三)认真开展执法督察(分值由省局确定)

  1.按照规定开展全面、日常和专案专项税收执法督察。

  2.对执法督察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及时整改。

  (四)妥善处理外部监督意见(分值由省局确定)

  1.对外部监督部门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妥善处理纳税人举报投诉。

  五、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畅通法律救济渠道(10分)

  (一)积极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分值由省局确定)

  1.健全矛盾纠纷防范和化解机制。

  2.认真执行信访工作规则。

  (二)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分值由省局确定)

  1.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2.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三)各省税务局补充和细化(分值由省局确定)

  第二部分:依法行政创新工作(本部分最高加分为10分,其中总局6分、省局4分,总局6分在审核确认全国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时使用)

  基层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中具有创新性并且具有一定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成效。

  第三部分:依法行政社会评价(本部分最高加分为10分)

  一、依法行政工作得到相关部门表彰和公众认可(分值由省局确定)

  (一)依法行政工作得到相关部门表彰或者作为经验被推广的:厅(局)级每次加0.5分,省(部)级以上每次加1分。

  (二)依法行政工作被相关媒体报道的:省级每次加0.5分,国家级每次加1分。

  二、行风评议在当地执法机关中名列前茅(分值由省局确定)

  具体加分标准由省税务局确定。

  三、在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中名列前茅(分值由省局确定)

  具体加分标准由省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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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