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3]5号 财政部关于实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3-03-26
文号:财会[20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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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接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和《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财会[2010]19号)有关精神,着力提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含行使总会计师职责的财务总监,下同)的能力素质,促进我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提高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我部决定实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对象

  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培训对象是,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以及总会计师后备人员、骨干人才,通过选拔进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有关主管单位)高端(拔尖、领军)会计人才队伍的人员(以下简称省级高端会计人才)。

  二、培养目标

  适应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走出去”战略实施和国家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我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加快提升我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职业化、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高水平的总会计师人才队伍,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培训内容

  培训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核心,着重讲授现代企事业单位管理的新政策、新知识和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新成果。主要包括:当前宏观经济政策、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财务规则制度、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建设、现代金融保险知识、领导力培养等。

  四、培训时间、规模与地点

  从2013年起,拟分期分批对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进行轮训。每年计划培训8000人次。其中,每年培训计划单列市及省级以上(含省级)国资委管理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省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含省级高端会计人才)4000人,每期脱产培训时间为2周;培训其他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4000人,每期脱产培训时间为1周。培训地点为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以下简称国家会计学院)。

  五、课程开发

  国家会计学院应当根据上述培训内容,研究开发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系列课程及教材,统筹建设培训所需的案例库、教材库和师资库,满足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训需要。国家会计学院应当设置“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课程开发专项费用”,确保课程、教材研究、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会计学院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会计司报送课程开发、课程设置、教材库建设、师资库建设等情况,并报经财政部会计司备案后予以实施。其中,2013年的报送时间不得晚于5月30日。

  六、结业与证书

  国家会计学院与省级财政部门及中央主管单位共同负责培训情况的考核、评定工作,并建立学员培训档案。

  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予以结业。

  学员结业时,由国家会计学院颁发“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证书”,如实记载学员学习课程及成绩。

  七、培训组织

  财政部会计司牵头负责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组织实施,核定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的年度培训计划,指导和考核国家会计学院的教学教务工作。

  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会计人员分期分批参加培训的组织工作,拟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学员按要求参加培训,实施对学员的培训考核,并对学员实行跟踪管理。

  国家会计学院负责教学组织、课程开发、聘请教师及教务管理等工作。

  每期培训班招生通知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分别与国家会计学院联合印发。

  八、培训名额及计划

  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年度培训名额分配方案及培训计划由财政部会计司统筹予以核定。其中,培训名额分配主要依据各省级财政部门及中央有关主管单位会计管理部门上报的会计从业资格人员数量、获得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数量、各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等指标确定。

  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核定的培训名额,于每年6月底前,向财政部会计司报送次年培训计划,具体包括计划培训批次、计划培训人数、拟培训的地点、截至上年年底会计从业人员数量、获得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数量、截至上年年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培训组织方案及保障措施等信息;并于当年12月底前向财政部会计司报送当年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具体包括本年下达数、完成批次、完成培训人数、培训地点、本级财政配套经费安排情况等信息。财政部会计司将根据各单位培训计划完成情况、三家国家会计学院年培训承受能力及上年度培训工作实施情况,下达下一年度培训名额分配实际执行方案。

  其中,2013年的培训计划应于2013年4月20日前报送至财政部会计司。

  九、配套措施

  (一)将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范畴。参训会计人员完成培训,并取得“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证书”的,视同完成培训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按照合理分担、突出重点的原则,财政部给予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适当补助。其中,培训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总会计师,每人每次补助8000元;培训其他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每人每次补助3000元。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可参照财政部标准在原经费渠道中予以适当补助。

  国家会计学院可在统筹考虑财政补助和培训实际运行成本的基础上,按规定向学员收取适当的食宿及培训费用。所收取的住宿费、培训费由学员所在单位负担;伙食费由学员自理,所在单位可按标准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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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