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5]2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减免地方分享企业所得税工作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5-29
文号:税总函[2015]2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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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现对民族自治地方减免分享企业所得税工作流程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民族自治地方减免所得税工作

  民族自治地方减免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一项法定税收优惠,是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统筹谋划、规范流程、明确责任、堵塞漏洞,既要全面保证民族自治地方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法贯彻实施到位,又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税款征收、补缴、抵顶、退库等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不得混淆税款预算级次。

  二、民族自治地方减免分享所得税工作流程规范

  (一)制定工作流程规范的要求

  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和优化纳税服务要求,规范民族自治地方减免所得税信息在不同岗位之间的采集、传递和使用,纳税申报期后定期开展税收政策、预算级次的检验工作,确保适用税收政策正确,减免税信息传递流畅,税款预算级次准确无误,依法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作用。

  (二)规范民族自治地方减免所得税信息传递

  税务机关依据减免税文件或者受理纳税人申报经税政岗位确认的减免税信息,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及时登记并推送至税收征管、税源管理、纳税服务、规划核算、稽查等岗位,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和税务机关内部管理的依据。不具备数据信息推送条件的,应采取书面方式流转至上述各岗位。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1.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政府批准减免企业所得税文件附减免税企业名单的,税务机关应采集、登记、传递减免税相关信息。

  2.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政府规定的减免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未附减免税企业名单的,税务机关要积极宣传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规定,做好受理纳税人备案及享受优惠政策相关工作。省税务机关要以公告形式明确受理减免税备案的时间、程序等具体操作规定。

  减免税备案内容,应当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识别号、减免税政策、减免税种、减免方式、起止时间、预算级次等。

  (三)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备案

  对于本条第(二)项第1目情形,税务机关依据减免税文件和纳税人申报情况在后台登记、传递相关减免税信息。对于本条第(二)项第2目情形,办税服务厅人员受理纳税人备案资料并进行形式审核。

  主要审核要点:一是备案资料是否齐全。二是对备案资料进行基本逻辑关系判断。

  (四)减免企业所得税信息的使用

  征管岗位根据减免税信息及时完成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并同步维护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相关减免税数据信息。纳税服务、规划核算、稽查等部门以减免税信息作为开展纳税服务、税收会计监督、稽查选案和审理案件的信息来源,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三、税收票证的开具

  (一)省税务机关要与财政、国库等部门研究商定税款缴库实现方式,明确预算级次的填列方法,对纸质缴款书分票或分行次(“一票多税”业务实现地区)填写缴库金额及预算级次,对电子缴款书采用相同处理方式发送国库。

  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税收票证备注栏注明“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及所缴税款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以便准确进行税款的汇总缴库。

  (二)民族自治地方减免分享所得税办理退库时,税务机关应当参照原税款缴库预算级次,开具税收收入退库书。

  四、管理要求

  (一)规范工作流程。各省市税务机关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科学有效、传递及时、不同岗位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流程,切实加强内部监管、全面实施减免税阳光操作。

  (二)加强后续管理。一是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结束后,将民族自治地方减免税作为后续管理的一项内容,重点比对政策依据、备案手续、税款入库级次等。二是把这项税收政策贯彻执行情况作为内部审计和工作督导内容,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外部监督。对于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存在重大管理隐患的,要查找原因,明确责任,认真整改。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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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