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3]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3-04-23
文号:税总发[201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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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的重要决定,确保各项准备工作有序推进和试点工作圆满成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改革精神  

实施“营改增”,有助于消除长期以来我国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为深化产业分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三次产业融合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对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且深远的意义。

自2012年1月1日起,相继在上海、北京等9省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的“营改增”试点,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为进一步释放改革的红利,国务院从统揽全局的高度,做出了在全国范围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的重大战略部署。这是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更是当前税收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将推进“营改增”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作为税收服务改革发展大局的重大举措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营改增”试点是一项全局性工作,税务总局已成立专门的改革领导小组。各级国税机关应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并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政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的大力支持。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之间要建立联席工作制度,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切实做到联系紧密,沟通顺畅,职责清晰,交接及时。

三、精心组织,圆满完成前期准备  

各级税务部门要采取“倒计时”的方式,制定工作方案,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时限,分清工作职责,强化考核监督,确保试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一是确定试点纳税人范围。逐户核实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确定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名单,5月31日前完成地税向国税的管户交接,做好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

二是调整和完善征管系统。完成综合征管系统、电子申报系统、防伪税控系统、稽核系统、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出口退税系统、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协查系统等相关系统的修改、测试、联调以及升级工作,6月30日前完成试点纳税人电子征管数据接收、核实、补录。

三是完成发票的印制。核定试点纳税人发票种类,测算发票用量,编制发票印制计划,完成发票印制、接收。

四是做好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发行、安装及企业端升级的准备工作。7月31日前确保自开票一般纳税人所需发票领购到位,开票系统安装调试完成。

五是开展税务系统内、外部政策应用和业务培训。编写培训教材和宣传材料,做好试点政策和申报办法以及征管系统、税控系统、电子申报系统操作培训。

先期试点地区要与新纳入试点的地区加强横向交流,实行对口支持。国税、地税部门要协调一致,无缝衔接,及时办理纳税人征管基础资料的交接手续,防止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出现“两不管”的真空地带。要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工作,及时开展纳税辅导,为纳税人答疑解惑,帮助其尽快适应税种转换。积极做好改革试点的宣传工作,阐释改革的积极意义,增进社会各界对改革的认同,同时密切监测舆情,正确引导舆论方向,随时上报出现的重大舆情事项。

四、坚持不懈,确保试点平稳运行  

“营改增”试点正式运行以后,各级税务机关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继续做好试点纳税人的界定和确认。国税、地税部门要继续加强协作,将应进行试点的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二是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及时了解纳税人的需求,针对其在试点过程中关切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辅导或培训。

三是切实做好发票管理工作。既要保证所有自开票试点纳税人能够正常开票,又要准备预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集中代开票申请。

四是切实做好首个申报期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申报期之前,各级国税机关要确保综合征管系统、纳税申报系统、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调试到位,适当增设服务窗口,避免办税服务厅拥挤。

五是严密防控风险。针对特殊政策安排可能形成的征管薄弱环节,应实行风险管控,加强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要高度警惕可能出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虚抵进项税额、虚报出口等逃骗税行为,防范和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六是认真开展分析评估。要及时掌控试点运行态势,评估分析政策执行效果,关注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并提交工作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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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