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政研发[2015]58号 审计署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审计力度促进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9-18
文号:审政研发[2015]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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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大审计力度促进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审计署

  2015年9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审计力度促进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的意见


  去年以来,各级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对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开展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取得很好效果。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面没有改变,经济运行总体缓中趋稳、稳中向好,但稳中有难,稳增长任务还很艰巨。为进一步加大审计力度,更加有效地推动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稳增长、促发展作为当前审计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要求,集中力量、全力以赴、主动作为,把监督检查稳增长等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各项审计的重要内容,持续进行跟踪审计,促进政策落地生根、不断完善和发挥实效。

  (二)吃透政策、把握重点,切实增强审计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建设性。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稳增长等政策措施的学习,深入研究政策背景,深刻领会政策意图,及时掌握政策要求。围绕项目落地、资金保障、简政放权、政策落实、风险防范“五个抓手”,结合所审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部门特点,确定审计重点,加大审计力度。

  (三)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历史、客观、辩证地反映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提出建议。各级审计机关要坚持原则,依法履职尽责。要正确把握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客观审慎地反映和处理,既不能以新出台的制度规定去衡量以前的老问题,也不能生搬硬套或机械地使用原有的制度规定来衡量当前的创新事项。

  二、把握原则

  (四)坚决查处,大力推动整改问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凡是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重大履职不到位的,凡是重大失职渎职的,凡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凡是造成重大风险隐患的,凡是重大违法违纪的,要坚决查处,大力推动整改问责。

  (五)坚决促进,大力推动总结完善。对突破原有制度和规定的创新举措或应变措施,凡是有利于稳增长、科学发展的,凡是有利于调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凡是有利于创新驱动、增强发展后劲的,凡是有利于环境治理、生态保护的,凡是有利于惠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凡是有利于防风险、维护经济安全的,要坚决促进,大力推动总结完善。

  (六)坚决揭示,大力推动深化改革。对体制机制制度性问题,凡是制约和阻碍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凡是制约和阻碍探索创新、激发市场活力的,凡是制约和阻碍提高绩效、实现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发展的,要坚决揭示反映,大力推动深化改革。

  三、重点任务

  (七)促进重大政策有效落实。财政税收政策方面,重点监督检查各地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对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项目资金到位、保证重大项目建设等情况。金融政策方面,重点关注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保障重大项目融资等情况。产业政策方面,重点关注加大对养老、保险、科技等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新能源、电子商务、物流、节能环保、文化体育等产业的支持力度情况。民生政策方面,重点关注加大对扶贫、“三农”、民政社保、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的投入力度情况。

  (八)促进简政放权。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地区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动规范和公开行政审批流程,压缩和明确审批时限等情况;对已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重点揭示明放暗留、变相审批、弄虚作假等行为。推进收费项目清理,严肃查处违规设立的基金和收费项目;促进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推动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和职业资格改革,推动通关便利化。推进监管方式创新,促进提升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良性发展环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大审计力度促进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审计署

  2015年9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审计力度促进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的意见


  去年以来,各级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对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开展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取得很好效果。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面没有改变,经济运行总体缓中趋稳、稳中向好,但稳中有难,稳增长任务还很艰巨。为进一步加大审计力度,更加有效地推动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稳增长、促发展作为当前审计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要求,集中力量、全力以赴、主动作为,把监督检查稳增长等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各项审计的重要内容,持续进行跟踪审计,促进政策落地生根、不断完善和发挥实效。

  (二)吃透政策、把握重点,切实增强审计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建设性。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稳增长等政策措施的学习,深入研究政策背景,深刻领会政策意图,及时掌握政策要求。围绕项目落地、资金保障、简政放权、政策落实、风险防范“五个抓手”,结合所审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部门特点,确定审计重点,加大审计力度。

  (三)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历史、客观、辩证地反映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提出建议。各级审计机关要坚持原则,依法履职尽责。要正确把握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客观审慎地反映和处理,既不能以新出台的制度规定去衡量以前的老问题,也不能生搬硬套或机械地使用原有的制度规定来衡量当前的创新事项。

  二、把握原则

  (四)坚决查处,大力推动整改问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凡是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重大履职不到位的,凡是重大失职渎职的,凡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凡是造成重大风险隐患的,凡是重大违法违纪的,要坚决查处,大力推动整改问责。

  (五)坚决促进,大力推动总结完善。对突破原有制度和规定的创新举措或应变措施,凡是有利于稳增长、科学发展的,凡是有利于调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凡是有利于创新驱动、增强发展后劲的,凡是有利于环境治理、生态保护的,凡是有利于惠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凡是有利于防风险、维护经济安全的,要坚决促进,大力推动总结完善。

  (六)坚决揭示,大力推动深化改革。对体制机制制度性问题,凡是制约和阻碍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凡是制约和阻碍探索创新、激发市场活力的,凡是制约和阻碍提高绩效、实现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发展的,要坚决揭示反映,大力推动深化改革。

  三、重点任务

  (七)促进重大政策有效落实。财政税收政策方面,重点监督检查各地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对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项目资金到位、保证重大项目建设等情况。金融政策方面,重点关注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保障重大项目融资等情况。产业政策方面,重点关注加大对养老、保险、科技等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新能源、电子商务、物流、节能环保、文化体育等产业的支持力度情况。民生政策方面,重点关注加大对扶贫、“三农”、民政社保、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的投入力度情况。

  (八)促进简政放权。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地区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动规范和公开行政审批流程,压缩和明确审批时限等情况;对已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重点揭示明放暗留、变相审批、弄虚作假等行为。推进收费项目清理,严肃查处违规设立的基金和收费项目;促进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推动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和职业资格改革,推动通关便利化。推进监管方式创新,促进提升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良性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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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