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3]4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影视宣传作品征集评选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3-07-24
文号:税总函[2013]4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7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发挥税收影视纪实性、可视性、生动性的优势,增强税收宣传影响力和感染力,税务总局拟举办全国税收影视宣传作品征集评选活动,面向各级税务机关及社会各界征集优秀税收宣传影视作品。

参评作品限于税收题材,以宣传和纪录税收工作为特征,展现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20年税制改革、税收征管、纳税服务、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税务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探索和工作成果。参评作品形式包括电视新闻、电视纪录片、电视专题片、电影电视剧(含微电影)4类。获奖作品作为记录中国税收发展进程的影像资料,主要用于税务影视档案建设和今后税务系统相关税收宣传产品的开发,并在税务总局网站和相关网站展播,对优秀作品将结集下发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宣传。

关于参评作品的组织、主题、类别、技术的具体要求以及报送、评审要求和时限,详见活动方案。请各单位及个人通过邮寄方式将参评作品及报名表统一报送到国家税务总局大地电教影视中心。


全国税收影视宣传作品征集评选活动方案


一、活动组织机构 

活动主办单位为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国税务杂志社。承办单位为国家税务总局大地电教影视中心。

二、征集对象 

全国省、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广大税务干部以及有兴趣参与活动的各界人士。

三、参评作品主题 

作品要围绕税收中心工作,以展示近20年税制改革、税收征管、纳税服务、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税务文化建设等各方面的经验探索和工作成果为主题,以专业的视听手段展现各项工作在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参考题材如下: 

1.新中国税收60多年来跌宕起伏、波澜壮阔的发展史; 

2.我国税收发展历程中,若干里程碑式重要政策或事件的纪实影像; 

3.我国重大税制改革的历史进程、历史瞬间。如:全面取消农业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营改增的试点成果、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房产税试点等; 

4.税收征管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5.纳税服务工作的开展与实效; 

6.电子税务管理、税收信息化的探索进程与发展;金税三期试点; 

7.税务廉政建设及经验、成果; 

8.税收人才队伍建设的事迹及成果; 

9.税务文化建设,税务风采展示。

四、参评作品类别 

参评作品形态为电视新闻、电视纪录片、电视专题片、电影电视剧(微电影)4类。 

1.电视新闻类(每条时长在30秒——4分钟以内,要求曾在专业影视媒体播出过)。题材重大,不分时期,不限内容,对纪录我国税收发展具有一定的历史性新闻价值。 

2.电视纪录片类(每集时长不超过45分钟的单本或多集作品)。以真实纪录为手法,以展现我国税收发展进程、税收历史作用及意义为主要内容的影像作品。 

3.电视专题片类(时长不超过30分钟的单本作品为主)。视听创作手法丰富多样,主题鲜明,业务针对性强,以展现各时期税收中心工作为主要内容的电视片,有较强的新闻性和实用性,如税务系统各项工作的成果汇报片、经验交流片、宣传片、教育片等。 

4.电影、电视剧类(电影、电视剧要求曾经在专业媒体播出过,微电影可适当放宽播出要求)。包括税收题材的电影、电视剧、微电影、情景剧等。

五、参评作品组织要求 

1.参评作品既可以是围绕本次活动策划主题而专门制作的新作品为主,也可以是过去创作的高质量、有历史价值或曾在专业影视媒体播出过的作品。 

2.参评作品要求导向正确,内容健康,宣传形象正面,紧扣税收宣传主题,有较高的思想性、专业性和艺术性。 

3、参评单位应组织业务骨干对作品中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严格审核,以确保参评作品的内容具有正确导向。 

4.过去创作并在专业影视媒体播出的作品,应附上文字说明或播出视频截图形式的刊播证明,并加盖参评单位公章。

六、参评作品技术要求 

1.每部参评作品要求报送2版:制作包装完整的完成版;无包装、无字幕、无特技、各声音轨道分离的工程文件版;(为获奖展播时的技术修改和统一包装做准备)。 

2.同时附上每部作品的文字脚本(或解说词文档)和《评选活动报名表》的电子版;作品所用音乐素材的独立音频文件;

3.报送作品的格式为DVD、数据盘或USB数据文件,标注清楚报送单位、作品类别和作品名称、主创人员名单,必要的话附上具体制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七、作品评审 

按照总局办公厅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大地电教影视中心负责活动的协调统筹、技术把关和具体事宜的落实。

时间:2013年11月21日至12月30日。 

初评:由大地影视中心将所有视频资料做统一技术处理和分类,由组委会工作组对参评作品进行第一轮海选。 

中评:组织总局相关司局对作品进行第二轮评选,根据奖项确定进入下一轮评选的作品数量。 

终评:邀请总局有关司局干部及我国权威影视专业评审专家对作品进行评审,并确定各个奖项。

八、奖项设置 

1.税收电视新闻奖: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均颁发荣誉证书,并依名次高低,提供每部优秀获奖作品网络展播的制作费补贴3000元、2000元、1000元。 

2.税收电视纪录片奖: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均颁发荣誉证书,并依名次高低,提供每部优秀获奖作品网络展播的制作费补贴3000元、2000元、1000元。 

3.税收电视专题片奖: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均颁发荣誉证书,并依名次高低,提供每部优秀获奖作品网络展播的制作费补贴3000元、2000元、1000元。 

4.税收电影、电视剧奖:最佳视觉效果奖1名,最佳编剧奖1名,最佳创意奖1名,均颁发荣誉证书,并提供优秀获奖作品网络展播的制作费补贴3000元; 

每类作品分别设优秀作品奖10名,颁发荣誉证书。 

组织奖8名,颁发荣誉证书。

九、获奖作品推广 

1.获奖作品经过办公厅和杂志社再次推荐,在总局官网及内网、中国税务网和社会相关网站展播。 

2.部分获奖作品作为中国税制改革20年的珍贵影像史,集锦成册,作为总局相关宣传产品,并留存总局资料库和下发税务系统。 

3.部分获奖作品作为明年税收宣传月推荐作品。

十、作品报送方式 

1.报送时间:2013年7月20日—2013年11月20日 

2.报送部门:各单位通过邮寄方式将参评作品及报名表统一报送到国家税务总局大地电教影视中心。 

3.报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院中国税务杂志社109室(国家税务总局大地电教影视中心)肖岳峰 收 邮政编码:100036 

4.各参评单位和个人务须按照上述要求提交报名表及作品(报名表附后)。

十一、组委会联系方式 

税务总局办公厅新闻宣传办公室 

杨德才 010-63417326 

中国税务杂志社 

肖岳峰 010-63510735 13621182890 

周家戎 010-63510735 13810138320

十二、大赛相关法律问题说明 

1.参评作品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认的道德规范。 

2.参评者对自己的参评作品负责。参评作品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相应的版权问题有参评者负责;参评者必须拥有参评作品及其所有素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由参评者自行承担。 

3.主办和承办方充分尊重作者作品的版权,所有入围及获奖作品,其使用权和版权归主、承办方和参评者共同所有,参评者同意主、承办方以任何形式推介、展播其参评作品(非商业行为),并不另付酬。 

4.参评者一经提交作品,即表示完全接受活动有关规定和以上法律问题说明。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