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3-07-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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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各项要求,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切实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十项措施,现予公告。

一、依法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及时公告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资格条件、程序步骤,方便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坚决防止和制止应抵不抵、应退不退、应减不减、应免不免等现象发生。

二、优化涉税审批管理

在做好取消、下放和公布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涉税审批服务,着力推进审批事项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工作,着力推进网上审批工作,着力推进“阳光审批”及实行目录化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强化税法咨询服务

依托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新闻媒体等加大税收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统一纳税咨询答复口径,提供权威、规范、及时的咨询服务,提高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和确定性。加强税企沟通,加大对纳税人的培训力度,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不断创新办税服务方式

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提供导税服务、全程服务、提醒服务,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站式服务。在有条件的地区,提倡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设置办税服务厅。扩大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基础服务“同城通办”范围,稳步推行地级市范围内的全市通办,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行全省通办。延伸办税服务网点,扩大自助办税设备在办税服务厅、银行网点、商业密集区的应用范围,积极推行车辆购置税委托汽车经销商代办业务,利用流动办税服务车在税源分散的偏远地区开展巡回办税。加快网上办税平台建设,大力推行网上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供纳税人选择,大力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

五、实行即时限时办结

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购、涉税认定、延期申报、减税、免税、延期纳税等业务时,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业务要即时办理,对需要调查核实的业务要限时办结,在法定期限内最大限度缩短办税时间。

六、精简涉税报表资料

减少纳税人需要填写的涉税表证单书。逐步推行免填单服务,扩大税务登记、外出证明、代开发票等免填单业务范围,逐步覆盖所有纳税服务基础事项。减少纸质资料报送,对于长期选择电子申报且申报数据完整、准确、真实、可靠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纸质申报资料按年报送,探索开展办税业务无纸化试点。减少信息重复报送,对税务机关已经掌握各项基础信息的纳税人,不再要求重复提供财务会计报表、证件复印件和其他涉税信息。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

七、避免多头检查

整合各类税务检查事项,统筹安排年度检查工作,限定每年检查次数。推行联合检查,防止多层级、多部门重复检查。

八、清理规范收费项目

认真落实取消税务登记证和税务发票工本费的规定,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纳税申报表以及其他涉税表证单书。不得向纳税人收取税务机关自行开发和委托开发普遍推广应用的软件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纳税人推销或搭车销售任何产品和服务,不得借信息技术运维、纳税人培训和报刊征订等名目违规收取或摊派费用。

九、政策制定发布和软件升级同步

重大税收政策出台前要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度。出台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要为纳税人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涉及税收信息系统修改升级的,在职权范围内要及时跟进,同步实施。

十、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切实维护纳税人各项合法权益。依法严格保守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坚决防止指定、强制税务代理。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纳税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充分听取纳税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保障纳税人要求听证的权利。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和法定程序、时限和要求向纳税人提供税务行政救济。依托信息平台及时受理、妥善处理纳税人投诉事项,建立纳税服务投诉定期抽查回访制度,强化投诉处理质量监督。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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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