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3]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3-07-11
文号:税总发[201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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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税务系统职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改革仍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红利,行政审批制度是改革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市场、企业和社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具有重要意义。税务部门要在思想和行动上与中央精神保持高度一致,通过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给经济注入活力、增强动力,为税收事业发展做出贡献;同时,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是对税务部门改进服务、加强管理的检验,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不走过场。

  二、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各项要求

  《决定》取消了“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以及“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等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项目是依据《税收征管法》设立的,国务院已依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29日已完成该法修订程序,但取消该项目名称有待国务院公布)。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任何一级税务机关都不得截留,必须原原本本、认认真真地贯彻落实到位。要把落实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情况,作为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的重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好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执行到位。要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有关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防止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由于与该审批事项相关的依据未作相应修改或废止,造成实际执行不到位、取消未落实。要深入研究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研究制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和服务措施,调整征管信息系统的相关征管流程,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避免陷入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怪圈。

  三、 坚定不移推进税务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税务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继续简政放权,坚决摒弃将加强管理简单地等同于行政审批的片面思维,切实将税务管理的重点和方法从事前审批转入到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管上来。税收规章和规章以下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审批;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目录化管理,凡不在目录上的事项一律不得实行审批;各级税务机关如有自行设立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审批、审核、批准、认可、认定、同意、核准、登记、事前核准性备案、发证、告知、注册、验证、验收、年审、年检等各种批准形式),要立即进行彻底清理。对核准、备案等事项,要细化标准,对外公开,方便纳税人自主办理,不得变相搞审批。着力推动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方式和管理作风的转变,加快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税务机关。

  要坚持管放结合,真正下决心把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还权于企业、回归到市场、交还给社会、下放在基层,激发各方面活力;在放权的同时必须加强监管,把该管的、能管的坚决管住管好管到位。要坚持优化服务,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给合起来,贯穿于职能转变的全过程,切实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包括行政审批权在内的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确保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断提高税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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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