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发[2007]385号 商务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银监会关于给予国家鼓励的进口商品信贷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09-29
文号:商贸发[2007]38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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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各中央企业:

    为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优化进口商品结构,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根据《外贸法》有关规定,现将鼓励能源、资源和先进技术设备进口的信贷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每年的信贷计划中,专门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能源、资源和先进技术设备等商品的进口,并执行优惠利率。

    二、鼓励和支持进口的商品范围包括:

    (一)国家战略物资储备等专项进口;

    (二)包括节能、环保在内的国家鼓励进口的先进技术、重大装备技术、关键零部件和重要能源资源等。

    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制订、公布并适时调整《鼓励和支持进口的商品目录》(详见附件)。,

    三、申请使用执行优惠利率的进口信贷项目,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遵循独立审贷的原则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查和发放贷款,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魏备案。

    四、执行优惠利率进口信贷的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以下称借款人)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报送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分报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借款人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鼓励和支持进口的商品目录》,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查和批准。

    五、鼓励和支持进口商品涉及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投资管理有关规定。

    六、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对执行优惠利率的进口信贷项目,加强政策指导,并进行必要协调。

    七、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拟执行优惠利率的饿进口信贷项目,提供与项目相关的结算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八、执行优惠利率的进口信贷资金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自筹解决。

    九、本通知由商务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执行优惠利率的进口信贷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件

鼓励和支持进口的商品目录

    一、重要能源资源,如原油、铁矿石、铝土矿及氧化铝、铜、铅、锌、钾、镍、铬矿产品等。

    二、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大技术许可和技术资料。

    三、关键集成电路器件设计和制造技术。

    四、高性能计算机设计制造技术和关键零部件。

    五、先进集成电路专用生产设备和各类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及关键零部件。

    六、电子信息、航空航天、能源等领域新材料关键技术、关键设备技术许可和技术资料。

    七、航空航天设备,包括飞机、卫星等航空航天产品设计制造技术、卫星及零部件。

    八、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装备技术许可和技术资料。

    九、动力推进系统,包括各类发动机、动力装备等设计制造技术许可和技术资料。

    十、高速通信测试系统等各类高档测试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许可和技术资料。

    十一、高档数控机床设计制造技术许可和技术资料。

    十二、核材料及装置设计制造技术、设备及关键零部件。

    十三、可再生资源、新一代核能、氢能等新能源领域关键技术许可和技术资料。

    十四、大型高效煤矿采掘关键设备技术许可和技术资料。

    十五、大型高效选煤厂关键设备技术许可和技术资料。

    十六、有利于提高煤矿回采率的设备技术许可和技术资料。

    十七、煤层气(瓦斯)勘探及开发利用关键设备技术许可和技术资料。

    十八、煤矿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关键设备和技术。

    十九、煤炭液化、地下气化关键设备技术许可和技术资料。

    二十、60万千瓦级循环流化床锅技术许可和技术资料。

    二十一、大型水电机组及施工机械技术许可和技术资料。

    二十二、兆瓦极以上风电机组设备技术许可和技术资料。

    二十三、太阳能热发电设备技术许可和技术资料。

    二十四、生物质发电设备技术许可和技术资料。

    二十五、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重大装备自主创新依托工程(试验、示范工程)的重大装备技术和关键总成、零部件。

    二十六、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测试和试验设备。

    二十七、其他必要的专项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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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