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13]16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3-07-05
文号:银发[2013]1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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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效率,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现就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一)境内银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企业(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提交的业务凭证或《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直接办理跨境结算。

  (二)企业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资金需要自动入账的,境内银行可先为其办理入账,再进行相关贸易真实性审核。

  (三)鼓励境内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境内银行可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

  (四)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境内银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银办函[2012]381号)确定的原则,严格进行业务真实性审核。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将在本地区注册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发送给辖区内银行内部使用。

  二、关于银行卡人民币账户跨境清算业务

  (一)银行卡人民币账户内交易的跨行跨境清算业务,应由在境内设立的具有人民币业务资格的银行卡清算机构(以下简称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通过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内代理银行渠道办理。

  (二)在境外使用境内银行发行的银行卡的人民币账户消费或提取现钞后,境内发卡银行应以人民币与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清算,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以人民币或外币与境外收单机构清算。

  (三)在境内使用境外银行发行的银行卡的人民币账户消费或提取人民币现钞后,境内收单机构应以人民币与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清算,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应以人民币与境外发卡银行清算。

  (四)银行卡人民币账户跨行跨境清算业务涉及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由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统一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

  (五)银行卡人民币跨境清算业务按上述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8号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第三、四、十七条关于个人人民币银行卡清算事宜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三、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

  (一)境内非金融机构可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结算业务。具有股权关系或同由一家母公司最终控股,且由一家成员机构行使地区总部或投资管理职能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可使用人民币资金池模式向境内银行申请开展人民币资金池境外放款结算业务。

  (二)境内银行应在认真审核境内非金融机构提交的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申请材料后,为其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三)开展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人民币境外放款。

  (四)境内非金融机构向境外放款的利率、期限和用途由借贷双方按照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

  (五)人民币境外放款必须经由放款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人民币收回,且回流金额不得超过放款金额及利息、境内所得税、相关费用等合理收入之和。

  (六)银行应认真履行信息报送职责,及时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跨境信贷融资业务等相关信息。若涉及人民币跨境担保业务,还需报送人民币跨境担保信息。

  四、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

  (一)境内非金融机构可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经人民银行同意从境外汇入的发债募集资金。该账户的存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涉及人民币汇入或还本付息的,境内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若涉及人民币跨境担保业务,还需报送人民币跨境担保信息。

  五、境内非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对外提供人民币担保。境内非金融机构对外担保使用人民币履约时,境内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人民币结算,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履约款项也可由境内非金融机构使用其境外留存的人民币资金直接支付。

  六、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人民币账户融资期限延长至一年,账户融资比例不得超过该境内代理银行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3%。

  七、境外参加银行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与境外参加银行在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之间,因结算需要可进行资金汇划。各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清算账户之间,因结算需要可进行资金汇划。

  八、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充分利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信息监测分析,定期对银行和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开展情况依法进行非现场检查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现场检查,防范风险。发现银行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要求银行限期整改。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以本通知为准。请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外资银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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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