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高技[2013]1772号 关于启动第二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3-09-13
文号:发改高技[2013]1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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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中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的工作部署,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3]894号)的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8部门决定启动第二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重要意义

  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是增强城市竞争优势的新选择,有利于促进区域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突破城市的地理空间和自然资源限制,提高经济影响力和辐射力,增强城市在全球经济格局中的竞争优势;是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新抓手,将加快内贸和外贸的融合联动,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有机结合,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的流动,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制约因素,降低交易成本,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新途径,将推动电子商务的法规政策在局部地区取得突破性进展,进一步改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为国家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提供实践依据,开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局面;是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新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挖掘消费潜力、改善消费环境、促进消费升级,对于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促进信息消费持续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二、创建示范城市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完善电子商务法规政策环境。研究符合地方特点、有利于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法规政策,编制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研究出台仓储建设用地、配送车辆管理等支持物流快递行业发展的鼓励政策,制定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网商、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政策,以及鼓励互联网支付、跨境支付发展的政策,建立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

  (二)健全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完善智能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智能物流信息平台,支持农村、社区、学校的物流快递配送点建设,解决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问题。推动电子支付创新应用,大力发展移动支付,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享,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撑环境。

  (三)加强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交易保障设施建设。推进通信网络和移动金融可信服务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电子商务可信交易保障机制,建立网络交易纠纷处理机制,积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加快电子口岸结汇、退税系统与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系统对接,实现通信、物流、支付等基础设施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四)积极培育电子商务服务。鼓励商业银行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融资服务;支持电子商务与物流信息化创新,在跨境贸易、农业、生活服务、城市社区、旅游以及优势特色产业等领域,大力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支持网络零售平台做大做强,促进本地区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

  (五)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支持大型骨干企业以供应链协同为重点深化电子商务应用,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推进移动电子商务应用,加快各行业、各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不断拓展和深化电子商务应用领域。

  三、做好创建工作方案编制

    参与创建工作的城市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战略定位,从本地电子商务现状、特点和比较优势出发,确定创建工作目标、重点、步骤和保障措施,切忌贪大求全盲目攀比。编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要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各界意见;要改变目前不重视规制、政策建设,只重视设施、园区、工程项目建设等“重硬轻软”的做法。要使编制创建工作方案的过程,真正成为当地政府“理思路、抓重点、凝共识、齐推动”的过程,真正成为完善环境、深化应用、培育产业的契机和抓手。

  四、建立创建工作组织保障

  参与创建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研究推进示范城市创建的工作思路,协调、决策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明确主要建设任务和具体保障措施,促进参与创建工作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通力合作,形成组织有序、分工合理、协调配合的推进机制,并将协调配合机制制度化、常态化。已有电子商务工作协调机制的,在现有机制下开展上述工作。

  五、报送创建工作方案的要求

  (一)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方案须经市政府正式批准,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今年11月27日前,按程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申报材料包括:创建工作方案一式五份(编制要点参见附件1,附电子版光盘1份)。

  (二)申报城市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或国务院批复的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市;

  2、经济总量百强城市;

  3、网商发展指数百强城市。

  (三)原则上东部地区每省限报3个城市,中部和东北地区每省限报2个城市,西部地区每省(自治区)限报1个城市。

  (四)12月上旬,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8部门将共同组织专家开展创建工作方案的评议工作,遴选不超过30个城市开展第二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六、确保创建工作实施落实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确定第二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后,相关城市要按照创建工作方案抓紧开展创建工作,落实各项任务,确保实现创建目标,并将相关工作进展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部门将依托已经建立的电子商务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对创建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及时解决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适时组织阶段评估。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系人:栾婕、刘勇

  联系电话:010-6850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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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