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3]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税收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3-05-13
文号:税总函[2013]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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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的核算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等政策规定,现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会计核算的调整事项明确如下:

  一、 关于进项留抵税额辅助账的设置

  (一)各会计核算单位应当按照《税收会计制度》(国税发[1998]186号)的要求使用“留抵税额登记簿”(式样见附件),全面核算反映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变动情况,核算原始凭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税收收入退还书。“借方”反映本期发生的进项留抵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进项留抵税额办理退税数额:“贷方”反映本期期末进项留抵税额的增加额;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期末尚未抵扣、尚未抵顶欠税、未予退还的进项留抵税余额。

  (二)各会计核算单位应在“留抵税额登记簿”中按户、按留抵退类型设置明细科目。在“留抵退类型”明细科目下设“留抵税款增加”、“留抵抵扣进项”、“留抵抵欠”、“留抵退税”四个栏目。其中,“留抵税款增加”指纳税人留抵税额的增加,是纳税人申报的期末留抵税额大于“留抵税额登记簿”中纳税人申报所属期期末留抵余额的金额:“留抵抵扣进项”指纳税人增值税留抵税额在本期实际抵扣的税额,是纳税人申报的期末留抵税额小于“留抵税额登记簿”中纳税人申报所属期期末留抵余额的金额:“留抵抵欠”指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欠缴增值税税额:“留抵退税”指依据政策文件规定,税务机关退还给纳税人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二、 关于进项留抵税额抵欠和退税的税收会计处理方法

  (一)进项留抵税额退税业务

  1.退税审核办理。税收会计根据退税审批部门传递的审批文书和相关退税资料(包括载明应退纳税人留抵税额的购进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清单、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复核应退税额是否小于等于相关增值税发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记载的进项税额之和、应退税额是否小于等于该纳税人的当前进项留抵余额。

  2.税收收入退还书的开具。复核无误的,税收会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和级次填写该纳税人缴纳国内增值税时的相应预算科目和级次(纳税人缴纳国内增值税时分别有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入库的,按缴纳现行增值税预算科目和级次填写),在备注栏注明“增值税进项留抵退税”。

  3.账务处理。税收会计根据税收收入退还书载明的退税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借记“提退税金——增值税——汇算清缴结算退税”科目,贷记“入库税收”科目;同时借记“应征税收——增值税”科目,贷记“提退税金——增值税——汇算清缴结算退税”科目。

  (二)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会计处理,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执行。

  三、报表调整

  《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第5行增设“其中:进项留抵”,反映增值税进项留抵退税额,根据“留抵税额登记簿”中“留抵退类型”明细科目的“留抵退税”借方发生额填列,其他栏次序号顺延。第25行增设“附列资料: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第一列为“留抵余额”,反映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余额,根据“留抵税额登记簿”贷方余额填列;第二列为“留抵抵扣进项”,反映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实际抵扣金额,根据“留抵税额登记簿”中“留抵退类型”明细科目的“留抵抵扣进项”借方发生额填列;第三列为“留抵抵欠”,反映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金额,根据“留抵税额登记簿”中“留抵退类型”明细科目的“留抵抵欠”借方发生额填列。

  从2013年8月编报7月的税收会统报表起,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应按修改后的表式编报。报表任务由税务总局统一制作下发,具体路径为可控FTP系统下的“E:/local(供各省下载使用)/收入规划核算司/统计处/TRS报表任务”。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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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增值税常遇到的分录


情况一:小规模纳税人缴纳上月增值税60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6万元

贷:银行存款6万元


情况二:小规模纳税人支付境外费用106万元,并代扣代缴增值税6万元


借:管理费用106万元

贷:银行存款100万元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6万元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6万元

贷:银行存款6万元


情况三:小规模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人缴纳上期增值税30000元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3万元

贷:银行存款3万元


情况四: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若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到租金105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5万元

贷:预收账款 100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万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万元

贷:银行存款 5万元


情况五:一般纳税人缴纳当月增值税60000元(当月还未结算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6万元

贷:银行存款   6万元


情况六:一般纳税人缴纳上月增值税60000元(已经结转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万元

贷:银行存款6万元


上月期末计提增值税6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万元


情况七: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300万元


如:2023年9月1日,济南万国花园取得预售许可证,当月全部售罄,取得预收账款1110万元.


预缴增值税:1110/1.11*3%=300万元.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00万元

贷:银行存款300万元


结转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00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00万元


超范围经营能否开具发票?


  通常所说的超范围经营指经营者超出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的经营活动。经营者在购销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规定开具发票。经营者超出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可以开具发票,一直是颇受关注的话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发票开具品名(包括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的规定主要有两点:一是开具发票时,品名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二是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开具的品名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构成虚开,并按相应规定处罚。对规定应用场景应当使用规定种类的发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是对发票的分类管理,并不构成经营者开展其他经营项目按规定使用发票的限制。就现行规定来看,除从事二手车销售的企业需经营范围登记有“汽车销售”并已备案才允许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特殊规定外,没有对超范围经营进行禁止性开具发票的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时,按经营范围规范目录选条目登记。规范条目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结合相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和专业文献制定,具有高度的概括特点并具有一定的兼容性,不构成对经营者经营活动和经营能力的限制。除另有规定外,通过统一的开票系统开具发票的,品名开具采用税收分类名称叠加自行填写具体品名的双重显示方式。两者在归类和名称上有差异,发票开具品名是否属于超经营范围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就现行规定来看,税务机关除在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中存在经营范围条件的和前述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审核外,并不存在审核超范围经营的法定职责。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外,法律法规规定无须许可(审批)的,经营者自主选择经营,即自主登记经营范围后即可经营。对此类无需许可的超范围经营违法行为由市监局查处。市监局按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处理,即一般按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处理,只有拒不改正的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因此,笔者认为此类超范围经营不单独构成应税行为的无效,经营者可以开具发票并应依法纳税。


  对擅自超范围从事禁止经营项目的,能否开具发票是目前争议较多的话题。认为不可以开票纳税的主要理由是,既然是禁止经营的,税务机关就不应该给予开票纳税,否则相当于认可了经营的合法性。


  笔者认为,首先,从事禁止经营项目并不能全盘否定交易行为的有效性。虽然税务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是涉税法律、行政法规,但也要尊重民商事法领域的约定。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该法典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因此,笔者认为经营者虽然擅自经营了禁止经营项目,但符合最高法相关解释情形、构成民事关系有效的,就应当可以开具发票,履行纳税义务。


  其次,税务机关无法承担审核禁止性经营之责。禁止经营项目散布于各种法律法规,即使属于同样的经营项目,还有经营方式的区分、情节轻重的判断等,这些只能由查处部门才能进行认定。笔者认为,在查处部门未查处的情况下,经营者按税法规定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税务机关知道属于禁止经营项目的,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不影响税务处理。税务机关为个人代开发票时要注意经营项目,如果明确知道属于禁止经营项目的,应告诫其停止违法经营,可以拒绝代开发票,促使其违法经营终止。


  笔者认为,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发生交易行为,从现行税法的视角,均可以按规定开具发票。经营者应自觉不从事禁止经营项目,超范围经营的应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变更登记,以免受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查处超范围经营和经营禁止性项目时,查处部门查阅票据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开具的发票可能构成违法行为的有力证据和确认情节轻重的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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