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3]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税收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3-05-13
文号:税总函[2013]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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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的核算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等政策规定,现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会计核算的调整事项明确如下:

  一、 关于进项留抵税额辅助账的设置

  (一)各会计核算单位应当按照《税收会计制度》(国税发[1998]186号)的要求使用“留抵税额登记簿”(式样见附件),全面核算反映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变动情况,核算原始凭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税收收入退还书。“借方”反映本期发生的进项留抵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进项留抵税额办理退税数额:“贷方”反映本期期末进项留抵税额的增加额;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期末尚未抵扣、尚未抵顶欠税、未予退还的进项留抵税余额。

  (二)各会计核算单位应在“留抵税额登记簿”中按户、按留抵退类型设置明细科目。在“留抵退类型”明细科目下设“留抵税款增加”、“留抵抵扣进项”、“留抵抵欠”、“留抵退税”四个栏目。其中,“留抵税款增加”指纳税人留抵税额的增加,是纳税人申报的期末留抵税额大于“留抵税额登记簿”中纳税人申报所属期期末留抵余额的金额:“留抵抵扣进项”指纳税人增值税留抵税额在本期实际抵扣的税额,是纳税人申报的期末留抵税额小于“留抵税额登记簿”中纳税人申报所属期期末留抵余额的金额:“留抵抵欠”指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欠缴增值税税额:“留抵退税”指依据政策文件规定,税务机关退还给纳税人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二、 关于进项留抵税额抵欠和退税的税收会计处理方法

  (一)进项留抵税额退税业务

  1.退税审核办理。税收会计根据退税审批部门传递的审批文书和相关退税资料(包括载明应退纳税人留抵税额的购进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清单、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复核应退税额是否小于等于相关增值税发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记载的进项税额之和、应退税额是否小于等于该纳税人的当前进项留抵余额。

  2.税收收入退还书的开具。复核无误的,税收会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和级次填写该纳税人缴纳国内增值税时的相应预算科目和级次(纳税人缴纳国内增值税时分别有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入库的,按缴纳现行增值税预算科目和级次填写),在备注栏注明“增值税进项留抵退税”。

  3.账务处理。税收会计根据税收收入退还书载明的退税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借记“提退税金——增值税——汇算清缴结算退税”科目,贷记“入库税收”科目;同时借记“应征税收——增值税”科目,贷记“提退税金——增值税——汇算清缴结算退税”科目。

  (二)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会计处理,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执行。

  三、报表调整

  《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第5行增设“其中:进项留抵”,反映增值税进项留抵退税额,根据“留抵税额登记簿”中“留抵退类型”明细科目的“留抵退税”借方发生额填列,其他栏次序号顺延。第25行增设“附列资料: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第一列为“留抵余额”,反映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余额,根据“留抵税额登记簿”贷方余额填列;第二列为“留抵抵扣进项”,反映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实际抵扣金额,根据“留抵税额登记簿”中“留抵退类型”明细科目的“留抵抵扣进项”借方发生额填列;第三列为“留抵抵欠”,反映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金额,根据“留抵税额登记簿”中“留抵退类型”明细科目的“留抵抵欠”借方发生额填列。

  从2013年8月编报7月的税收会统报表起,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应按修改后的表式编报。报表任务由税务总局统一制作下发,具体路径为可控FTP系统下的“E:/local(供各省下载使用)/收入规划核算司/统计处/TRS报表任务”。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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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