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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服务单位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附件9)。总局建立丢失被盗金税卡数据库下发各地录入认证子系统。”
因此,丢失税控设备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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