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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四条第(3)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
因此,农科院不属于国家制定的收购部门,签订的农产品收购合同不可以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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