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3号 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范围推广汇总征税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5-07-24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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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贸易便利化,降低通关成本,海关总署决定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广汇总征税改革。海关对符合条件的进出口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进出口货物应纳税款实施汇总计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汇总征税模式的企业应是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

(二)企业类别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三)上一自然年的月均纳税次数不低于4次;

(四)企业申报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海关单证审核必要的资料和信息,遵守海关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纳税及时;

(五)无其他不适合汇总征税的情形。

二、为汇总征税企业提供总担保的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资信和较大的资产规模;

(二)无滞压或延迟海关税款入库情事;

(三)承诺对企业担保期限内申报进出口货物应纳税款、滞纳金承担足额、及时汇总缴纳的保付责任;

(四)与海关建立保函真伪验核机制。

保函格式见附件1。

三、企业应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属地关税职能部门”)申请开展汇总征税,提交《汇总征税企业专项评估表》(以下简称“《评估表》”),并列明拟开展汇总征税的一个或多个直属海关。

属地关税职能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资信进行专项评估,确认担保适用范围,完成企业信息备案。特殊情况,评估时间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四、通过资信评估的企业应向属地关税职能部门提交总担保。

总担保形式包括保证金和保函。保函受益人包括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以及其他拟汇总征税的直属海关。

五、企业申报时选择“汇总征税”模式,录入总担保备案编号。一份报关单只能填制一个总担保备案编号。

报关单打印时显示“汇总征税”字样。

六、海关确认担保额度扣减成功,且无布控查验等其他海关要求事项,即可实施现场卡口放行。有布控查验等其他海关要求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汇总征税报关单采用有纸模式的,企业应在办结实货放行手续之日起10日内递交纸质报关单证。至当月底不足10日的,应在当月底前递交。超期交单的,按照规定办理。

八、企业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上月应纳税款的汇总支付,且不得再选择电子支付担保方式。

税款原则上不得跨年缴纳。

九、企业未按第八条规定缴纳税款的,海关径行打印海关税款缴款书,交付或通知企业履行纳税义务;企业未在税款缴款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税的,海关办理保证金转税手续或通知担保银行履行担保纳税义务。

十、汇总征税额度的扣减和恢复只对应应纳税款,如有滞报金等其它费用,企业应在货物放行前缴清。

十一、企业出现欠税风险,征税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征税地关税职能部门”)可冻结企业总担保备案,暂停其汇总征税。

十二、企业可根据进出口业务需要,向属地关税职能部门申请企业信息备案和总担保备案资料的变更。

十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关税职能部门取消其汇总征税资格,并制发《取消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告知书》:

(一)违反本规程第一条列明的海关管理规定的;

(二)一个自然年度内未按第八条规定及时缴纳税款两次以上的;

(三)存在少缴或漏缴税款等税收征管风险的。

十四、属地和征税地关税职能部门每年底对本关区内登记总担保备案和开展汇总征税的企业实施纳税信用评估,发现企业有    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征税地海关联系属地关税职能部门取消其汇总征税资格。

十五、担保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关税职能部门不予接受其出具的保函:

(一)不具备资金偿付能力的;

(二)滞压海关税款的;

(三)拒不履行担保赔付责任的;

(四)不配合海关税收征管工作的。

本公告自2015年7月2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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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