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农[2015]98号 财政部关于支持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促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5-07-09
文号:财农[201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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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跨越阶段,小规模分散经营制约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劳动生产率的有效提高,延缓了农业现代化进程。大力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保障国家粮食和农产品安全、增强农产品竞争力的有效抓手,是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是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保持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做好财政支持适度规模经营工作,促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政支持适度规模经营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财政支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要以提高农业要素配置效率为目标,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载体,以健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支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运用支农政策组合拳,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为丰富适度规模经营形式、提升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增添新动力,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动农业现代化注入新活力。

  财政支持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财政支持适度规模经营的具体方式,创新支持机制和措施。二是坚持以粮为先。突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在确保农地农用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三是坚持市场导向。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发挥政策和规划引导作用,依靠市场机制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四是坚持统筹整合。立足现有资金渠道,统筹整合资金,发挥政策合力,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的倾斜力度。五是坚持利益共享。尊重农民主体地位,鼓励其自主参与规模经营,健全利益联结和风险防范机制,让农民分享经营收益。

  二、进一步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倾斜力度

  (一)建立鼓励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补贴政策。经国务院批准,从2015年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从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农资综合补贴中调整20%资金,加上支持种粮大户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补贴资金重点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也可采取贷款贴息、现金直补、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二)构建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机化扶持政策。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根据粮棉油糖主要农作物适度规模经营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选择部分关键环节机具实行敞开补贴;对粮食规模经营主体和农机合作社,优先给予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农机作业补助,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鼓励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承担国家指定类型的作业任务;开展农机新产品中央财政资金购置补贴试点,引导和鼓励农机生产企业围绕适度规模经营需求加强研发创新;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满足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购机和用机需求。

  (三)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扶持力度。中央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等扶持农业生产类资金,向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成效好的省份重点倾斜,加大绩效奖励力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上述资金时,要将资金的增量部分和绩效奖励部分主要用于支持适度规模经营,重点支持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科技与装备水平等。中央财政安排一部分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围绕水稻、小麦两大口粮作物,支持探索农业发展新业态,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探索安排一部分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引导各地统筹安排相关涉农资金,专门用于解决适度规模经营面临的突出问题。

  三、着力促进新型经营主体提升适度规模经营能力

  (四)推动财政支农项目与新型经营主体有效对接。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明确条件,扩大范围,规范程序,将更多的财政支农项目交由新型经营主体承接,使其更加广泛和深入地参与财政支农项目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新型经营主体持有和管护,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有利条件。在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中,鼓励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项目法人参与项目建设管理。鼓励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独申报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逐步推动建立新型经营主体征信体系,为市场运作和政策扶持提供基础信息支撑。

  (五)创新推动农民合作社发展。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从事粮食等规模化生产的合作社发展。系统总结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经验,充分发挥创新试点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大力推广与金融社会资本合作、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政府购买服务等有效措施,探索和推广财政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有效途径。

  (六)扶持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发展。研究完善扶持政策措施,重点支持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发展。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加大对种养大户等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支持力度,支持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吸引年轻人务农种粮。

  (七)支持农垦发挥适度规模经营排头兵作用。大力支持农垦改革发展,以推进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为主线,依靠创新驱动提高综合生产能力,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推进资源资产整合和产业优化升级,全面增强农垦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

  四、支持引导有利于适度规模经营的体制机制创新

  (八)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深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条件。支持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

  (九)创新规模经营的有效实现形式。引导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或农民合作社以“订单农业”等方式实现规模经营。进一步创新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承包农户开展联户经营,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扩大生产经营面积,解决土地碎片化和产出能力低下等问题,推动集约规模经营。

  (十)加快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快培育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支持开展政府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总结推广财政支持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和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经验,促进供种供肥、农机作业、农技推广、生产管理和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的组织化和统一化,提高区域规模经营效益。积极支持推进气象服务融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落实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各项政策,提高其为适度规模经营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十一)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规模经营。围绕发展地方农业特色产业、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完善财政扶持政策,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农业规模经营者向二三产业延伸,推进农牧结合和草畜配套,发展林下经济,鼓励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互动。通过扶持产业化企业带动农民发展,促进市场导向和农民规模生产的趋同一致,使农民合理分享二三产业的规模收益和增值收益。鼓励各地统筹整合财政扶贫资金及其他支农资金,大力推动贫困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实现规模化经营,并积极探索资产收益扶贫,将财政投入所形成资产量化折股给贫困人口,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十二)加强财政与金融的协调合作。推动组建以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快构建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完善银担合作机制,为适度规模经营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积极推动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发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创新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机制,灵活采取贷款贴息、风险补偿、融资增信、创投基金等方式,帮助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开展针对新型经营主体的生产订单抵押、保单抵押、营销贷款等试点。加大对现代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大宗农产品,研究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目录,积极开展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有效提高对适度规模经营的风险保障水平。

  五、改进和加强涉农资金使用管理

  (十三)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把用于支持适度规模经营的各项资金落在实处。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成绩突出的地方和经营主体的奖励力度。

  (十四)加大财政支农信息公开力度。将支持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各类政策制度、资金项目、实施绩效等信息,采取网站、电视、广播、板报、公告等多种方式进行公开公示,将政策信息准确地传达至政策对象及有关群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推动形成支持多种适度规模经营的强大合力。要按照上述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主动牵头或配合相关部门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积极提供有效的财力保障。要加强跟踪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基层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总结和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财政部

  201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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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