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3]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3-12-31
文号:税总发[2013]1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大企业纳税服务水平,切实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党组提出的“三个服务”总体要求,根据《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税发[2009]90号文件印发)和《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2011]71号文件印发),现就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

一、加强税企沟通,建立健全多层次沟通联系机制

(一)建立大企业联络员制度。针对定点联系企业设立联络员,明确联络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依托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建立联络员与各层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畅通税企沟通渠道,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建立大企业工作小组制度。根据大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相关工作事项,按行业或集团成立工作小组,研究企业集团组织架构、行业特点、业务环节,交流税收服务和管理的做法和经验,分析税收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探索科学有效的解决方案。

(三)建立常态化走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规划走访的频率和层次,制定工作方案和调研提纲,提高走访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了解大企业生产经营及重大涉税事项变化情况,及时回应大企业提出的涉税诉求,密切跟踪涉税诉求的处理情况。

(四)建立税企高层对话机制。结合税收工作重点议题,举办税企高层对话,交流税企双方的观点和情况,增进税务机关对大企业的认知与了解,提升大企业高层对税务工作及税务风险内控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促进税企互信和合作。

二、高效处理诉求,建立健全涉税诉求快速响应机制

(五)规范涉税诉求处理流程。按照受理、处理、回复、总结四个环节,明确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畅通涉税诉求受理渠道,做好涉税诉求的登记工作。强化涉税诉求处理机制,加强与同级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程序透明、职责清晰、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规范涉税诉求回复文种和格式,做好涉税诉求的总结和归档工作。建立涉税诉求处理工作流程单,全面管控涉税诉求处理过程。

(六)建立健全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制度和涉税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建立由分管局领导牵头,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制度,专门研究重大或复杂的问题,或具有行业共性、或同时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涉税诉求。建立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人牵头,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的涉税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及时解决大企业一般性涉税诉求。

(七)建立完善大企业涉税事项纵向协调机制。明确各层级职责,属于本级税务机关权限范围的涉税诉求,由本级税务机关办理或向下级税务机关交办;不属于本级税务机关权限范围的,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在交办和报送过程中,做好相关资料交接和协调工作。研究处理大企业涉税诉求时,要事先听取相关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和建议。

三、创新服务产品,规范和完善税企合作机制

(八)推进税收遵从合作协议谈签工作。制定协议谈签工作方案,确定谈签对象,明确工作步骤,针对大企业所处行业现状、生产经营变动趋势、内控机制运行及税收政策执行等方面情况,做好风险调查和遵从评价工作。对大企业的个性化需求进行分析评估,组织开展与大企业的谈签工作并制作规范的协议文本。认真履行税收遵从合作协议,加强对协议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九)试行大企业涉税事项事先裁定制度。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就大企业申请的关于未来可预期的特定事项应如何适用税法予以裁定,提升大企业防控税收风险的能力,推动大企业健全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事先裁定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积累工作案例,增强税法适用的透明度和确定性。

(十)建立大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结合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的签订,明确大企业向税务机关报告与纳税义务有关的重大事项。确定报告的格式和时限,规范报告程序。对大企业报告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分析研究,提出服务和管理的意见建议,必要时进行跟踪了解,掌握大企业重大事项对税收管理工作的影响。建立大企业重大事项工作档案和资料库。

(十一)建立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指南。结合税收风险管理专项工作,分行业、分集团建立大企业风险管理指南,按照行业或企业的生产经营流程和财务核算方式,聚焦行业特点和行业规律,梳理行业税收政策,细化大企业涉税风险点。完善大企业基础信息库和行业风险特征库。依托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制定大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税务风险防范和控制方法。

四、引导内控建设,推进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的完善

(十二)研究制定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测试指标体系。对《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规定的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相关要素进行认真研究,组建税务系统工作团队,借助中介机构及专家学者的力量,制定风险内控测试指标体系,明确测试指标的主要内涵和逻辑关系,确定测试指标的使用方法。

(十三)深入开展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测试工作。根据大企业的特点和所处行业类型,采取问卷调查、现场访谈等形式开展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调查工作。采取符合性测试、实质性测试等方法开展大企业内控测试工作。根据内控调查和内控测试的情况,出具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建议书,引导和推动大企业不断完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

(十四)加强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研究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制度与大企业整体内控制度结合的路径和方法,注重日常工作的总结和提炼,细化《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提升税务风险管理能力。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和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国税局、地税局的协作与配合,积极实践,开拓创新,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向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报告。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