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3]7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3-12-13
文号:税总函[2013]7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为继续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增强纳税人依法自行纳税申报意识,提升自行纳税申报质量和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2013年度以及今后一段时期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自觉性

自2006年1月1日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以下简称自行纳税申报)以来,在各级税务机关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但是,目前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申报质量总体不高,纳税人自觉主动申报意识不强,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利用不够,税务机关服务水平仍有待提高。各级税务机关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推行自行纳税申报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的基础性工作,是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举措,要对这项工作常抓不懈,一抓到底。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周密计划,积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挖掘申报潜力;强化数据分析利用,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推进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夯实基础,加强自行纳税申报常态化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巩固各项基础工作,将自行纳税申报纳入全年所得税重点工作进行管理。一是打牢制度基础,各地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领导小组作为组织协调机构,要继续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流程和机制,要根据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特点,制定工作方案,强化工作考核,稳步有序地开展工作。二是打牢信息化基础,要根据本地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实际,做好信息化软硬件保障工作,丰富和拓宽申报渠道,完善申报数据的归集和查询,确保申报工作顺利进行。三是打牢人才基础,培养一批业务骨干,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三、突出重点,推动自行纳税申报有效开展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重点地区、重点项目以及重点行业、重点人群为抓手,推动自行纳税申报有效开展。要结合各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高收入者分布特点,重点抓好省会城市、经济发达城市和区域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要结合年度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工作,着力抓好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非劳动所得,以及高收入者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重点项目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要结合各地区高收入人群的范围和主要所得来源特点,重点加强高收入行业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收入较高的个体私营业主、个人投资者、演艺明星、体育明星、专业名人、外籍个人、有大额财产转让行为的个人等高收入者相对集中人群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四、优化服务,提升自行纳税申报满意度

按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税务总局“三个三”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创新服务手段,提升自行纳税申报服务水平。要围绕纳税人服务需求,综合利用多种媒体、通讯平台,灵活多样地开展税收宣传辅导,增强宣传辅导的广泛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畅通沟通渠道,增强征纳互动,提升纳税咨询服务。要不断优化自行纳税申报流程,因地制宜地拓展申报渠道,创新申报形式。要完善保密制度,加强纳税人申报信息的保密管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改进服务措施,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自行申报义务。

五、提升质量,确保自行纳税申报取得成效

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自行纳税申报各个阶段的工作特点,采取相应措施,开展全程质量控制,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升申报质量。前期准备阶段,要强化明细申报数据及外部数据利用,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分布和主要所得来源,做到心中有数;要分解工作目标,完善考评体系;要加强纳税提醒和宣传辅导,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准确申报。申报受理阶段,要加强对纳税人申报数据的审核,充分运用风险提示、税务约谈等手段,进一步促进纳税遵从;要强化工作督导,确保各项措施和工作目标落到实处。申报期结束后,要及时开展自行纳税申报抽查,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曝光力度;要积极利用申报相关数据指标,认真开展结构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和工作做法,开展绩效考评;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完整准确地报送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