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5]82号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6-10
文号:税总发[201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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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在新形势下推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加强合作,进一步明确合作事项,规范合作行为,实现合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以下简称《合作规范(1.0版)》),现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7月1日起试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重要意义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虽然征收范围各不相同,但工作性质基本相同,服务对象大体一致,征管基础信息和办税具体流程具有同质性。随着《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的全面推行,这种具有同质性的工作,标准更加统一,流程更加规范。在此基础上,推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加强合作,是税务机关转变职能、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税。推进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加强合作,统一服务规范,整合服务资源,加强服务衔接,拓展服务领域,是进一步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需要,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

  (二)有利于整合征管资源,提高征管效能。推进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加强合作,促进管理协同、征管互助、信息共享,是进一步转变征管方式、不断创新征管运行机制的需要,有利于整合征管资源,形成征管合力,降低征纳成本,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三)有利于防范执法风险,规范执法行为。推进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加强合作,规范执法标准,加强执法协作,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有利于增强执法透明度,减少执法随意性,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

  二、正确把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推进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以信息共享为基础,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规范税收执法为重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通过整合资源、优化流程、完善机制,不断创新合作形式、拓宽合作领域,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携手同心加快推进税收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合规原则。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加强合作,共同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共同维护税法严肃性和权威性,推进依法治税。

  二是问题导向原则。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加强合作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升服务、管理和执法水平。

  三是多方共赢原则。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以双方实际业务需求和纳税人正当服务需要为基础加强合作,在准确把握多方需求结合点的基础上,明确合作范围,拓宽合作领域,实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纳税人的多方共赢。

  四是稳中求进原则。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统筹规划《合作规范(1.0版)》的落实工作,实事求是确定合作方式,扎实稳妥推进合作进程,确保双方合作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五是鼓励创新原则。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充分发扬锐意进取、改革创新的精神,在严格落实《合作规范(1.0版)》的同时,根据业务需求探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合作方式,深化合作内容,推进合作不断向前迈进。

  三、切实建立落实《合作规范(1.0版)》的保障机制

  推进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涉及两个执法主体和多个合作事项。为使《合作规范(1.0版)》有效落实,应切实建立如下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障。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成立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由双方主要负责人共同担任组长,各自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成员,共同制定年度合作计划,部署年度重点合作事项,加强对本区域合作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制度保障。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领导小组要求,研究布置本地年度合作任务和阶段性合作计划,协调解决具体合作事项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

  (三)技术保障。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信息化建设将充分考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需求,统筹兼顾合作事项,根据《合作规范(1.0版)》中提出的信息化需求,着眼长期为双方合作提供技术支撑和信息化保障。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依托税务专网实现涉税信息的共享和处理。

  (四)考核保障。国家税务总局已将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规范(1.0版)》的落实工作纳入绩效管理系统严格实施考核。下一步将细化考核指标,明确考核标准,加大考核力度,确保《合作规范(1.0版)》得到有效落实。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将本区域内《合作规范(1.0版)》的落实工作纳入绩效管理系统考核,推动合作不断深入。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实施,确保《合作规范(1.0版)》得到有效落实。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对合作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作为落实《合作规范(1.0版)》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出面协调相关工作,组织人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合作计划,确保《合作规范(1.0版)》在本地得到有效落实。

  (二)细化合作事项,理顺工作程序,实现与《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的有机衔接。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合作规范(1.0版)》要求,细化本地合作事项,并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的规定,理顺合作工作程序。当合作事项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双方或任一方启动后,随后的具体工作程序均要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执行,实现与现有规范的有机衔接。

  (三)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定期上报本地工作开展情况。上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及时跟踪指导下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密切关注《合作规范(1.0版)》试行情况,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将本地合作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内网邮箱按月向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报送(内网邮箱地址:liumingyang@sat.tax)。同时,按季度做好工作总结,并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税务总局将及时编发简报,通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

  (四)创新合作方式,拓宽合作领域,推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不断升级。各地要在税务总局明确的合作事项和有关要求的框架下,在严格落实《合作规范(1.0版)》的同时,立足本地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创新合作方式方法,拓宽合作范围领域,积极鼓励基层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大胆创新,推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不断升级。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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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