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5]49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6-22
文号:国办发[2015]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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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6月22日


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会)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民营银行发展的部署和要求,提升银行业对内开放水平,银监会积极推动民营银行试点工作,不断完善监管配套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促进民营银行持续健康发展,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遵循市场规律,在加强监管前提下,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丰富和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激发民营经济活力。促进民营银行依法合规经营、科学稳健发展,鼓励民营银行创新发展方式,提高金融市场竞争效能,增强对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等经济发展薄弱环节和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发展,公平对待。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激发金融市场活力、优化金融机构体系的具体举措,是加强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金融服务的重要突破口。要对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等各类资本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通过鼓励民营银行开展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为银行业持续发展、创新发展注入新动力。

  (二)依法合规,防范风险。严格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成熟一家,设立一家,防止一哄而起;由民间资本自愿申请,监管部门依法审核,民营银行合规经营,经营失败平稳退出。在促进民营银行稳健发展的同时,坚守风险底线,引导民营银行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着力防范关联交易风险和风险外溢,确保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

  (三)循序渐进,创新模式。通过存量改造,鼓励民间资本入股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增资扩股、股权受让、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进入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高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等;通过增量改革,积极稳妥推进新设民营银行,鼓励民营银行探索创新“大存小贷”、“个存小贷”等差异化、特色化经营模式,提高与细分市场金融需求的匹配度。

  三、准入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

  (一)坚持依法合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自有资金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民营企业应满足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表现,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30%以上,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0%等条件。

  (二)防范风险传递,做好民营银行股东遴选。拟投资民营银行的资本所有者应具有良好的个人声望,奉公守法、诚信敬业,其法人股东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关联企业和股权关系简洁透明,没有关联交易的组织构造和不良记录。

  (三)夯实发展基础,严格民营银行设立标准。设计良好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确定合理可行的业务范围、市场定位、经营方针和计划,建立科学有效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风险管理体系及信息科技架构等。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应制订合法章程,有具备任职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民营银行注册资本要求遵从城市商业银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借鉴试点经验,确定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五项原则。有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有办好银行的资质条件和抗风险能力;有股东接受监管的协议条款;有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和特定战略;有合法可行的恢复和处置计划。

  四、许可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断提高银行业市场准入透明度,加强对各地民营银行发起设立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一)筹建程序。筹建申请由发起人共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民营银行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筹建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延期筹建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筹建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银监会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二)开业程序。民营银行开业申请由筹建组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民营银行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民营银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民营银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所在地银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五、稳健发展

  (一)明确定位,创新发展。民营银行应当确立科学发展方向,明确差异化发展战略,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方针,发挥比较优势,坚持特色经营,与现有商业银行实现互补发展,错位竞争。鼓励民营银行着力开展存、贷、汇等基本业务,定位于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提供高效和差异化金融服务。支持民营银行发挥市场化机制优势,稳步推进业务创新、服务创新、流程创新、管理创新,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供普惠金融服务。

  (二)完善治理,防范风险。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加强社会风险管理。民营银行应加强自我约束,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体系,建立多层次风险防范体系,切实防范风险。一是建立符合发展战略和风险管理需要的公司治理架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职责和议事规则。二是提高董事会履职能力,董事会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承担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三是明晰股东责任,大股东应明确治理责任,提高治理效率;明确发展责任,支持银行持续补充资本,提高抗风险能力;明确合规责任,不借助大股东地位干预民营银行正常经营,不施加不当的经营指标压力。四是加强风险管理,科学设定风险偏好,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五是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严格控制关联授信余额,防范不当关联交易风险。六是强化市场约束和提高透明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将股东承诺作为重大事项纳入信息披露范围。

  六、加强监管

  监管部门要加快转变职能,明确监管责任,形成规制统一、权责明晰、运转协调、安全高效的民营银行监管体系,为民营银行稳健发展提供保障。

  (一)坚持全程监管。监管部门要加强审慎监管,制定民营银行监管制度框架,健全系统性风险监测评估体系;严格市场准入,构筑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和风险排查,加强对重大风险的早期识别和预警;提高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避免出现监管真空,防止监管套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研究建立与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风险处置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就处置民营银行突发事件及市场退出等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方责任,细化工作程序,强化制度约束。

  (二)坚持创新监管。监管部门应深入研究民营银行的业务特点和发展趋势,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创新与防险并举”的监管原则,以提高民营银行综合竞争力为基本导向,加强监管引领,创新监管手段,不断丰富监管工具箱,适时评估和改进监管安排;简化监管流程,提高监管透明度;优化监管资源,突出属地银监局联动监管,更好贴近民营银行发展的新要求,探索建立既适应民营银行发展实践又符合国际惯例的有效监管机制。

  (三)坚持协同监管。在强化监管的同时,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沟通协调,加快推进有利于民营银行发展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相关金融创新的制度研究与机制完善,同时不断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尽量减少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对金融市场的冲击,切实促进民营银行持续健康发展。

  七、营造环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民营银行发展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拓进取,抓好落实,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营造良好金融环境,引导民营银行科学发展。

  (一)加强工作指导,营造良好改革环境。监管部门要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布局特点,引导各地区合理、有序推动民营银行发展,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加强辅导,完善筹建方案和风险防范安排,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和良好做法,保护民间资本合法权益,努力营造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改革环境。

  (二)推进制度建设,营造良好信用环境。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是民营银行控制信用风险的重要保障。要从社会监督等方面完善监控体制,积极推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和运用,建立健全违约通报惩戒机制,通过增加失信成本,提高借贷关系的质量和稳定性。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对逃废债企业责任人的追究制度。

  (三)做好组织落实,营造良好经营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区域金融发展战略,定期发布指导意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市场定位和阶段性发展目标,调整信贷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组织协调金融机构加强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和同业合作,努力营造有利于民营银行发展的经营环境。

  (四)强化行业自律,营造良好竞争环境。针对当前银行业特点和发展趋势,以规范经营为重点,强化行业自律,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限制恶性竞争,构建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民营银行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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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