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5]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6户企业集团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5-02-16
文号:税总函[2015]1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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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经税务总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决定近期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等6户企业集团2010-2014年度纳税情况开展全流程和分事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客观评价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提高税法遵从度;推动税务系统掌握集团企业及其所处行业生产经营特点、行业适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和税收风险点;创新风险应对方式,重点关注和应对股权转让、跨境投资、关联交易等重大交易事项, 锻炼、培养一支专业队伍,发挥税收风险管理的堵漏增收作用;创新业务体系和管理方式,提升信息技术水平,完善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机制。

二、工作组织

在组织方式上,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在总结近年经验做法基础上,加强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统筹,进一步发挥各级税务机关的比较优势,依托税务审计软件和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上下联动、横向互动、信息共享和优势互补,确保推送的工作任务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努力做到组织工作“一盘棋”和“一体化”。

在工作分工上,税务总局负责风险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总体方案制定,组织、指导集团一户式风险识别、等级排序及风险应对;负责与企业集团总部协调沟通,督促集团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负责全国范围内分行业税收风险特征库、分事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的整理和发布,统一税法执行口径;选择部分重点企业开展税务审计,做好整体层面的过程控制、总结评价和绩效考核等工作。省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风险管理工作总体方案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信息收集、风险识别、风险应对、总结评价等工作。市税务局、区县税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落实税务总局、省税务局推送的工作任务,及时反馈工作结果,加强后续日常管理。

三、工作安排

风险管理工作分为信息收集、风险识别、风险自查、税务审计、反馈提高等5个阶段,各阶段工作任务详见《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6户企业集团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总体方案》,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信息收集阶段,2015年2月25日至3月31日;

风险识别阶段,2015年3月1日至4月30日;

风险自查阶段,2015年4月1日至5月31日;

税务审计阶段,2015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反馈提高阶段,201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工作,配足配强业务人员,支持大企业管理部门抽调各单位、各部门业务骨干组建工作团队;要大力支持、充分保障工作团队的工作时间、工作经费、工作场所以及所需要的信息、技术支持。

(二)注重统筹协调。一是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领导下,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整合管理资源,形成风险管理工作一盘棋。二是加强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联合,在开展各项工作时充分协商、共享信息、形成合力,既提高风险管理效能,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健全内部控制。一是完善税收风险管理内控机制,严格规范审计程序,探索建立风险识别、税务审计、集体审议、后续处理等环节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切实防范税务机关执法风险。二是提高内控机制建设信息化水平,以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平台和税务审计软件为依托,确保过程留痕、全程可控。三是高度重视保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使用、保存、传送和删除企业信息。四是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切实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进户执法的要求,恪守职业道德。

(四)坚持平衡治理。继续强化组织收入,充分利用风险管理工作契机,堵塞税收漏洞,降低税收流失率,把企业自查和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及滞纳金及时征缴入库。同步加强个性化服务,及时发现行业性、集团性税收问题,促进税法执行的统一性和税法适用的确定性,创新个性化服务产品,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可预期的税收政策环境。

相关文书底稿、阶段性通知及要求报送的各种材料,通过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平台的“文件共享”栏目中“2015年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子目录下载或上传。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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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