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3]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3-12-02
文号:税总发[2013]1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208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议费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要求,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2日


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系统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要将会议费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单独列示,如实填报。要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强化预算执行刚性,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坚决杜绝无预算支出和超预算支出会议费。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会议分类,国税系统会议分为二、三、四类会议:

  二类会议,是指税务总局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三类会议,是指税务总局及其内设机构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召开每年一次的年度工作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税务总局内设机构召开或各省国税局及其下属各单位召开的小型业务会、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国税系统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二类会议。税务总局按《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会议计划送财政部审核会签,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批准后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列入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经本单位局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经本单位局长办公会审批或经单位分管局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 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提交本单位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

  如确需召开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其他会议,应详细阐述理由,严格按照会议审批制度和规定的程序,经单位分管局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列入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九条 严格控制会议时间。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一般不邀请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一条 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并注意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税务干部学校,可优先作为会议场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二类会议 300 150 100 550

  三、四类会议240 130 8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 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 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具备条件的,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各省国税局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第二十一条 税务总局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汇总后报财政部,并抄送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国税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编制汇总和上报国税系统会议费“一上”、“二上”预算,对下批复部门预算。

  (三)对国税系统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国税系统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

  (五)对国税系统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

  第二十三条 税务总局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税务总局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按规定报批税务总局机关二类会议和负责三类、四类会议的计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三)负责安排税务总局机关会议费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 按规定报送税务总局机关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省国税局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本系统、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负责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三)编制汇总和上报本系统会议费“一上”、“二上”预算,对下批复部门预算。

  (四)对本省国税系统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监控管理。

  (五)负责安排本单位会议费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六)按规定向税务总局报送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并对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会议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督察内审部门、监察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一般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进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税务干部学校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系统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推荐阅读

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728da687171b31d9c16aef0e68a81deb_584d15ce97a97649b4271eb4610e5fdb.jpeg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