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发[2013]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中秋国庆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3-09-16
文号:税总办发[2013]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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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13年中秋节、国庆节即将来临,为过一个欢乐祥和、风清气正的“两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密切联系群众,营造和谐氛围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努力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要坚持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拓宽诉求渠道,加强沟通协调和情绪疏导,确保不发生信访突发事件。改进税收宣传,加强涉税舆情引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涉税舆情苗头问题,确保不发生重大涉税舆情。认真改进和落实税收工作为民务实清廉的各项举措,加强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工作,营造和谐的税收工作环境,保持税务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加强内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

  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巩固安全集中大检查成果,节前再开展一次治安、消防、保密等部位和环节的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机关办公区、办税服务厅、住宅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发票库、档案室、财务室、计算机机房、库房等安全隐患,落实责任、限期整改,防止各类灾害事故和治安问题。严格办公区、住宅区门卫制度,加强安全巡查,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生活秩序。加强保密安全技术、装备和人员管理,杜绝泄密、失密事件。充分重视交通安全工作,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和管理监督,保证行车安全。做好机关食堂等食品安全监管,预防公共卫生事件。

  三、加强应急值守,严格落实责任

  认真做好值班工作,坚持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同志带班,及时处理值班有关事项,并抽查节日期间值班情况。认真落实紧急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遇有紧急或重大事件,立即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或税务总局总值班室,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完善和落实应急工作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应对、稳妥处置。严格责任追究,对因工作措施不到位、处置和报告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及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遵守纪律,确保清廉节俭

  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风肃纪的要求,中纪委和中央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网站。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以及税务总局党组实施办法,加强对税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干部纪律意识和节俭意识,及时提醒和纠正问题,刹住“两节”期间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坚持以身作则,带头正风肃纪,自觉接受监督,切实发挥表率作用。要敢于动真碰硬,加强对顶风违纪者的查处和问责,严格执好纪、把好关,确保税务系统清廉节俭之风。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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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