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经普办字[2013]8号 关于共同做好单位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3-07-26
文号:国经普办字[201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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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普查办公室,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要求,为共同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行政登记资料的提供

  (一)各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和质检等部门请于2013年9月15日前,以磁介质文本文件(或Excel文件)方式,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截至2013年8月底前本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各类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并请于2014年1月15日前,提供2013年9月至12月底审批或登记的单位增减变动资料。

  (二)各相关部门提供资料的通用指标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部门登记证号、单位详细地址、行政区划代码、联系电话以及行业代码(或主要业务活动)等。

  除上述通用指标外,机构编制部门要按正常单位、一个机构多块牌子、合署办公和教学点分别提供单位名录;民政部门要按当年年检库和未年检库分别提供单位名录;税务部门要按正常户和非正常户分别提供单位名录,并增加单位登记地址、注册地址、登记注册类型、上年营业收入和上年税金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按照税务分局、税务所提供管户资料;工商部门要按当年年检库和未年检库分别提供企业名录,并增加新、原登记注册号及注册资本(金)等指标;质检部门要按有效库和质疑库分别提供单位名录(具体表式附后)。

  (三)对于单位行政登记记录中含有涉密内容的资料,各部门要按相关密级文件的交换方式加以提供。

  二、单位名录的比对和核查

  (一)基层经济普查机构将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整理后,与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比对,形成辖区内单位核查底册;组织普查员按普查区(或普查小区)逐户进行普查登记,并对核查底册上的单位信息进行核实。

  (二)各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和质检等部门应按照同级经济普查办公室的要求,抽调熟悉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做好各类单位的核实和认定工作。

  (三)各级相关部门要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核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对于核查结果与部门行政登记记录比对不上的单位,相关部门应按其审批或登记的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核查工作,核查结果应于接到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差异名单后1个月内反馈。

  (四)对于地方普查机构与部门核查均无法查到的单位,相关部门应在日常年检时重点进行核查。

  三、有关要求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的提供、比对和核查、确认工作,确保普查单位不重不漏、真实存在。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交流情况,认真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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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