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发[2013]1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公益微税收”宣传推广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3-07-04
文号:税总办发[2013]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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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税务总局2013年税收宣传工作安排,总局办公厅与中国税务报社联合举办2013年全国“公益微税收”宣传推广活动。现将宣传推广活动方案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要求,积极组织报送优秀作品。

  附件:

2013年全国“公益微税收”宣传推广活动方案

  一、活动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国税务报社联合主办。

  二、征集对象

  以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局为参赛单元,组织进行创作并在省级局网站上进行展示、初评,初选后向主办方选送微博作品20条、微信(含博客)作品10条和微电影若干(微电影报送不设数量限制,各单位自愿参加,既可以是围绕本次活动主题专门制作的新作品,也可报送过去创作的高质量作品)。

  主办单位人员及其家属不参加活动。

  三、作品类别

  征集作品类别分为微博、微信(博客)和微电影三种形式,其中博客作品与微信为同一类作品。

  微博作品指在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和搜狐微博上发表的作品;微信作品指作者加入活动站点微信群中(通过扫描二维码或微信号)发表的作品,博客作品指在国内博客平台上发表过的作品;微电影作品时长在10分钟以内,要求有独立完整的内容,格式为常用的播放格式。

  四、作品内容

  作品要围绕“税收、发展、民生”主题,以“税制改革(如:营改增、房产税、地方税体系建设等)”、“税务系统先进典型人物(如我身边的好税官)”、“税收工作经验(如:征管改革、税收专业化与信息化、惩防体系建设等)”、“税收知识普及(如:税收的职能作用、发票知识、与百姓相关的个税、车船税等相关税法知识)”及相关税收工作为内容开展创作。

  作品要求内容健康,宣传形象正面。参赛单位应对作品中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业务审核并出具说明函,以确保参赛作品的内容具有正确的导向。

  五、活动步骤

  (一)作品征集阶段:7月1日~10月31日。各地组织进行作品创作并在各省级局网站上进行展示、投票及评论。

  (二)作品展示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地将作品集中上传至中国税网2013年全国“公益微税收”宣传推广活动站点进行展示。

  (三)作品评审阶段:12月1日开始。对入围作品进行集体评选,确定获奖作品。获奖作品报总局批准后,在总局网站、中国税务报和中国税网公布。

  六、奖项设置

  (一)微博类:一等奖3名,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3000元。

  二等奖6名,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2000元。

  三等奖10名,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1000元。

  优秀奖20名,颁发获奖证书。

  (二)微信(博客)类:一等奖3名,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3000元。

  二等奖6名,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2000元。

  三等奖10名,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1000元。

  优秀奖20名,颁发获奖证书。

  (三)微电影类:视作品报送数量和质量,按比例设置奖项数量。

  (四)组织奖:8名,颁发获奖证书。

  七、活动联系方式:

  总局办公厅新闻宣传办公室

  杨德才010—63417326

  中国税务报社

  王杰010—83128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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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