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人函[2013]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关于开展“我的中国梦”青年文明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3-05-27
文号:税总人函[2013]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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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五四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共青团中央全国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关于开展“我的中国梦”青年文明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税务系统开展“我的中国梦”青年文明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具体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标

  组织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争创集体先行示范,结合税务中心工作、纳税人关注热点、税务干部职工特点,深入持续开展以思想教育、技能提升、服务示范、税务文化建设等为主要内容的岗位创建活动,帮助青年增强对中国梦的内心认同,引导青年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将个人理想与实现中国梦的共同理想紧密结合,组织和带领青年热爱税收本职工作,增强纳税服务能力,弘扬税务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以岗位建功的实际行动汇聚实现中国梦的强大力量。

  二、活动对象

  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及争创集体

  三、活动主题

  我的中国梦青春勇担当

  四、主要内容

  (一)学习引航中国梦

  ——开展主题学习活动。广泛开展“青春畅想·中国梦”主题学习教育。联系青年思想实际,重点围绕党史团史、国情政情、税务文化等内容,开展参观寻访、故事讲述、专题研讨、集中培训等集体学习和团日活动,帮助青年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深刻理解中国梦的内涵和实质,引导广大青年干部勤奋学习,立足本职,胸怀全局,把人生理想融入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税收发展的伟业之中,引导广大青年干部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时时处处为纳税人着想,满腔热情为纳税人服务,不断提高税收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税务部门良好形象。

  ——开展职业技能比赛。组织技能竞赛、岗位练兵等活动,帮助青年干部学练职业技能,大力培树青年骨干,营造比学赶帮氛围,引导青年干部树立争创一流的职业理念,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实践本领。

  (二)实干助推中国梦

  ——开展创新创效活动。以回应纳税人需求为出发点,围绕业务创新重点,发动青年积极参与管理、流程、服务等创新创效活动。重点围绕提高办事效率、提升行政效能、创新服务管理模式和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提供特色服务等开展服务创新。

  ——开展为民服务示范行动。落实以人为本,把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统一起来,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及争创集体发挥组织优势、人才优势和资源优势,大力开展青年文明号助万家及税务系统志愿服务活动,主动与进城务工青年子女、城市特困下岗失业青年家庭、农村孤寡老人等困难群众结对,与经济薄弱社区、村结对,与中小学结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支持结对对象的经济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文化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13年6月至10月期间,各省国、地税局至少组织一次青年文明号为民服务统一行动,努力扩大活动影响、掀起活动高潮。

  (三)文明点亮中国梦

  ——开展税务文化创建活动。发动广大青年根据岗位职能和税务系统行业特点,从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态文化等各个层面,加大对税务文化内涵的实践探索和理论提升,创作摄影、漫画、微视频等文化作品。开展如礼仪大赛、技能展示、管理论坛等文化活动,增强青年职业自豪感和使命感。

  ——开展职业风采展示活动。大力弘扬“敬业、协作、创优、奉献”的精神理念,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开展以亮化创建标识、推广创建经验、讲述职业故事、开展文化活动等为内容的宣传展示活动,进一步亮化青年文明号品牌形象,弘扬职业文明风尚。通过佩戴青年文明号徽章、重温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等形式,增强集体荣誉感;通过开展弘扬青年文明号文化的各种实践活动,展示青年文明号创先争优的时代风采;进一步加强青年文明号创建和管理工作,结合税务系统行业性质、特点,制定并完善创建标准,加大日常监督力度,不断提升青年文明号创建水平,确保青年文明号的先进性。

  五、工作要求

  1.精心谋划部署,持续深入推进。各级税务机关要将此次活动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汇聚实现中国梦强大力量的重要举措;作为深化青年文明号社会功能,亮化青年文明号品牌形象的重要契机,按照“抓示范促整体,抓活动促活力,抓阶段促全年”的要求,按照活动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分步推进,力争凸显特色、持续深化、取得实效。

  2.充分发动基层,激发创建活力。各级税务机关要将此次活动作为激发集体创建热情,提高创建水平的重要抓手,加强具体指导,突出活动实效,构建联动格局。要引导创建集体紧扣中国梦的思想主题,进一步加强思想引导工作;要指导创建集体结合税务中心工作,形成特色载体,推动实际工作;要指导创建集体发动青年,使青年成为活动主体,并在活动中受益。要通过作品征集、巡讲展演、网络论坛、选先树优等各种方式,调动集体参与热情,挖掘推广新鲜经验,力争形成联动协同、亮点纷呈的活动态势。

  3.创新宣传手段,扩大社会影响。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宣传工作作为活动的重要内容,整体部署,精心策划,持续推进。要通过集中性持续性的宣传展示,使广大青年进一步理解中国梦精神内涵,形成立足岗位建功成才、倡树文明的强大示范效应。要整合各类宣传渠道,更好地发挥税务系统新闻媒体、内部网站、手机短信等新兴媒介的宣传和传播作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宣传针对性和感染力。

  活动期间,各省国、地税局要及时活动信息(文字、照片、视频)报总局人事司。

  联系人:人事司基层工作处王国武胡静

  联系电话:010-63417278,63417211

  电子邮箱:swjcc002 163.com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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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