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办字[2015]8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2015红盾网剑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6-01
文号:工商办字[2015]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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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适应目前经济发展新常态,契合网络市场发展实际,突出解决事关行业健康发展和消费者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保持打击网络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扎实推进网络市场秩序不断好转,营造良好的网络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构建社会共治的良性局面,工商总局决定于2015年7月至11月开展2015红盾网剑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中关于“加快建立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等相关要求,坚持依法管网、以网管网、信用管网、协同管网,用“互联网+”的思维创新监管思路和方式方法,将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提升网络市场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努力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推动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开展2015红盾网剑专项行动,要以规范网络市场秩序,促进网络市场健康发展为目标,以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为落脚点,切实履行“严管”的法定职责,强化执法办案和执法权威,积极维护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要针对消费者、经营者和媒体反映强烈的电子产品、汽车配件、服装鞋帽、儿童老年用品、农资及其他具有各地特点的重点商品和突出问题,强化对网络交易平台的重点监管,加大网络市场秩序整治力度,坚决打击网络商标侵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积极探索网络市场违法行为和突出问题的有效发现与处理机制,提升红盾网剑专项行动的社会监督效应。

二、工作重点

(一)摸排情况,进一步规范网络经营主体。各地要结合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涉网信息情况,通过网络抽查和实地检查,对辖区内网络经营者“亮照亮标”情况全面排查,推进开展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等工作,进一步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落实网店实名制,做到对主体数量清、情况明,使专项行动有的放矢,为开展专项整治奠定坚实基础。同时,与通信管理部门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协作,打击网络交易非法主体网站,重点打击冒用合法市场主体设立网站从事欺诈经营等违法行为。

(二)针对重点商品和突出问题,实施重点监管整治。各地要研究建立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常态化机制,强化网络交易商品定向跟踪监测和监测结果综合利用。依法加强网络销售商品质量抽检。在专项行动期间,要针对消费者、经营者和媒体反映的电子产品、汽车配件、服装鞋帽、儿童老年用品、农资及根据各地实际确定的其他重点商品和突出问题,重点查处各类网络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及时发布网络购物消费警示并曝光不诚信网站。

(三)突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督导,强化平台责任落实。各地要以落实新《消法》、新《广告法》以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和将出台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为重点,监督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制定完善网络经营者资质审查制度、商品质量检查管理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以及信用管理等制度规范,督促平台落实“交易主体有溯源,商品信息有审查,国家禁售无上架,退换制度有执行,消费者权益有保障”等相关责任和义务。加强对节假日等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的指导,监督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公开促销规则,制定投诉处理预案,对照问题主动整改,重点监督“七日无理由退货”“退一赔三”等条款执行情况,坚决遏制刷信用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强网络促销行为监管。加大对网络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查处力度,严格落实平台经营者应负的法律责任。

(四)多措并举,强化网络交易监管执法。各地要通过重点抽查检查、经济户口信息比对、资质荣誉比对和关键词搜索、受理投诉举报等多种方法,多渠道、多途径收集案源线索,及时发现网络违法经营行为,完善案件查办机制,打通条线、地区间“诉转案”通道。积极拓宽执法领域,依法查处网络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亮照亮标”和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违法广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各类违法行为。强化对农村网络市场的监管和行政指导,促进合法、诚信经营,积极防范农村网络市场发展中的经营风险和监管风险。同时,充分利用各种传播渠道,加大典型违法案件,特别是跨区域、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案件曝光力度,教育和警示网络经营者,有效防控网络违法经营行为,进一步扩大专项行动的社会影响。

三、其他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部署,完善协同机制,凝聚工作合力。各地要把开展2015红盾网剑专项行动作为落实《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宽进严管、放管结合、职能转变要求的重要举措,强监管,促发展,紧密结合所辖区域网络市场特点,深入开展动员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在强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执法协作的同时,密切与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及时移送涉刑网络违法案件、关闭违法网站,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全方位强化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

(二)推进“以网管网”,强化专项行动的技术支撑。要借助垂直搜索引擎、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开展网络市场大数据监管应用,进一步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优化网监平台功能,强化技术手段与监管业务的融合,提高监测监管的前瞻性、实效性。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探索建立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有效发现与处理机制,以及案件指定管辖、大要案件挂牌督办等制度机制,优化跨地域网络交易监管执法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和执法联动机制,着力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效能。

(三)强化督查检查,及时总结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各地要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任务、人员、时间和效果“四落实”,同时做好统计、分析和汇总工作。总局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或交叉检查。

请各地于12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2015红盾网剑专项行动统计表》与《关闭网站和停止平台服务网店名单》和3件以上违法典型案例(附处罚决定书)通过总局网监平台一同报送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司。

工商总局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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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